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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转换机制和选择 | 申浩视点

姜强强
2020.03.06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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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LPR实施背景


贷款基础利率(旧LPR)始于2013年9月。2019年8月16日起,随着央行 [2019]第15号、16号、30号公告的相继发布,在现有LPR基础上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新LPR)形成机制正式开启。央行先后提出了新发放贷款利率定价原则、存量浮动贷款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要求,其中针对转换时间和转换规则的要求格外引人关注。央行在发文中明确金融机构应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转换工作。


二、我国利率体系中存贷款利率的改革


我国的利率体系可以分成两大类:政策利率和市场利率,通过对政策利率的调控可以实现向市场利率的传导。政策利率包括准备金率、SLF、MLF、OMO利率等;市场利率包括货币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存贷款利率、非标债权利率等,LPR即属于市场利率中的贷款利率。


从1996年6月央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我国开启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货币市场利率已经市场化;存贷款利率方面,随着2013年7月贷款利率浮动下限的放开和2015年10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的放开,存贷款利率名义上已经市场化,理论上存贷款利率已无限制。与此同时,央行仍在发布贷款基准利率,名义上是作为市场价格的参考,但实质上商业银行对市场利率仍旧参照央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随后,2013年9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立,负责对信贷市场利率的管理和贷款基础利率(旧LPR)的发布。从发布情况来看,贷款基础利率(旧LPR)由10家核心机构成员构成,仅发布一年期,利率一直维持在4.31%的水平,实质上其参考的就是贷款基准利率,在银行贷款端定价锚定的是贷款基准利率的情况下,贷款基础利率(旧LPR)与央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并存,难以突破银行设置的隐形限制,贷款基础利率(旧LPR)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市场利率的下滑无法有效传导至银行贷款利率这一端,导致货币政策宽松的效果传导至实体经济的效果有限。


三、新LPR有何不同?

新旧LPR机制对比如下:

image.png

图3-新旧LPR对比


可见,新LPR在调价稳定性、报价行类型多样化、长期贷款定价形成、疏通MLF-LPR-市场贷款利率传导效果、真实反映银行贷款利率水平方面比旧LPR更具有可行性和贴近市场化水平。此外,央行要求银行在新发放的贷款中,浮动利率贷款以新LPR作为定价基准,非浮动利率贷款主要参考新LPR,并将此要求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使LPR具有了实质的操作意义。同时,央行将LPR与商业性个人住房利率贷款挂钩,使得此次转换变得与大家息息相关。


四、本次LPR转换有哪些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根据央行发布的相关公告,本次LPR转换的核心要素如下:


01

转换对象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具体来说,是指以下两类浮动利率贷款: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经完成贷款发放的、2020年1月1日前未发放贷款但是已经签订了合同的。已经处于最后一个定价周期的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不在转换对象之列


02

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


由双方在转换时自行约定,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


03

转换时间要求



央行要求金融机构在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04

转换次数限制


只能转换1次,转换之后不能再转换。


05

转换方式


将原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LPR+加点(加点可为负值),加点值将在剩余合同期限内保持不变。


06

转换规则


(1)若选择转换为LPR定价


加点数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最近执行的利率-2019年12月的LPR;

加点值(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新利率(第1个重定价周期)=2019年12月的LPR+加点数值=原合同最近执行的利率;


新利率(以后的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的LPR+加点数值;


(2)若选择转换为固定利率


新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转换后必须等于原合同最近的利率水平。


例如,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为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


若选择转换为LPR定价,转换时间为2020年4月1日,重定价日为5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年。则:


加点值:因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则加点数值就是5.39%-4.8%=0.59%;


第一个重新定价周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的新利率=2019年12月的LPR+0.59%=原合同约定的最近执行利率=5.39%;


第二个重新定价周期: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在次期间的新利率=2020年4月的LPR+0.59%;


以此类推……


若选择转换为固定利率,以后的新利率=原合同约定的最近执行利率=5.39%,在合同期内始终保持不变。


五、新LPR带来的影响


01

政策意义


LPR的高市场化程度,可以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动,使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更加畅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02

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LPR将加剧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压缩银行存贷息差的空间,使银行面临经营压力。但同时,LPR将迫使银行优化经营模式,进一步提升资金合理配置水平,提高管理水平,银行也更有动力进行业务创新和经营转型。


03

如何选择转换方式


首先,关于选择LPR定价还是固定利率。新利率=LPR+加点数值,如何选择转换方式取决于LPR趋势变化。如果认为LPR走高,则选择固定利率,如果认为LPR走低,选择LPR定价。


从LPR所锚定的MLF来看,自2019年开始持续走低,直接带来LPR的降低;从国家目前所处的内部疫情状况和全球经济低迷风险来看,降息以刺激经济的必要性是存在的;从央行副行长刘国强今年2月27日的表态来看,央行将引导整体市场利率和贷款利率下行。因此,若LPR长期处于下行趋势,选择转换为LPR定价的利息计算方式就有可能降低贷款利息。


但是,未来仍有出现通货膨胀的可能性,若出现通货膨胀,LPR必然上升,带动放贷利率的上升。此外,5年期LPR与房贷利率紧密相连,未来5年期LPR是否能和1年LPR保持同步、同频变动尚有待关注。

 

其次,关于LPR下重新定价周期的选择。针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第一个重新定价周期内,新利率将和原利率相等并保持不变,而近期LPR则是在持续下降,相当于在第一个重新定价周期内,贷款人未能享受到LPR降低带来的利好,需要等到第二个重新定价周期后才能开始享受。因此,重新定价周期越短则越能尽快享受。根据央行的要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建议选择1年为重定价周期。


再次,关于LPR下重定价日的选择。建议根据商业银行可供选择的范围情况,尽可能缩短第一个重新定价周期的时长,以便尽快享受LPR下降带来的受益。同时,建议重定价日在有选择可能性的情况下,尽量避开春节、国庆等季节性资金紧张时期。


04

LPR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的使用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例如: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时应参照LPR。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时。现在应当将计算基础由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变更为LPR。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


(3)其他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案件。

 

结束语:新LPR的施行将更准确反映市场利率变动,降低企业目前的融资成本。个人在面临转换选择时应当在了解转换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对未来利率的不同预期作出相应选择。民商事案件的办理中,应当注意使用LPR替代已经取消的贷款基准利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其他意见,不承担因此带来的任何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

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公告;

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相关事项的公告;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公告;

4、中国人民银行官网:http://www.pbc.gov.cn;

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官网:http://www.shibor.org;

6、《LPR与中国利率体系全解》,任庄主,国行智库;

7、《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回顾与影响分析》,王剑,新浪财经。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南京办公室姜强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