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时隔18年,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法释〔2019〕19号形式发布,将自2020年5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未修改条文11条,对《民事证据规定》修改条文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基于法律事实的重要载体,证据一直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能承载法律事实,有法律事实才有法律适用,一环扣一环。
何为证据?证据有哪些种类?各证据的效力如何?谁来举证?举证期限有何规定?以上问题都将影响案件最终的走向。
本文律师将为您具体解读修订的《民事证据规定》生效后,将迎来哪些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