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上海翊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5日作出(2023)沪0115破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翊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3)沪0115破68号决定书,指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为了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及上海翊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现管理人就破产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期限
【2023年9月25日前】
为确保债权审查及确认的顺利进行,请各债权人尽早到管理人处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方式、地址及联系方式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
【申报地址(邮寄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邮编:200030
【联系方式】
孔律师 15921077484、021-64484005
杨律师 15000371404
(三)债权申报须知及申报文件模板
为了使债权人充分了解债权申报程序,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特制作债权申报须知及债权申报文件模板,请各位债权人按以下方式获取并按申报须知要求填写。
债权申报文本的获取,详见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
(四)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的,计算至破产案件受理日的前一日(即2023年7月4日)止。
(2)如未能在申报期限内(2023年9月25日前)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3)债权人申报债权过程中,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会议时间:
【2023年10月11日14:00】
本次债权人会议将通过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上海翊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8月4日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于2005年,是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多领域、全方位、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系全国首批同时具有专利、商标双重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申浩律所上海总所于2022年11月成功晋升为上海市高院企业破产案件二级破产管理人。此外申浩(杭州)、申浩(淮安)、申浩(南通)均具有破产管理人资质。申浩拥有一支专业、成熟且稳定的破产重整与清算团队,团队成员在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强制清算、自行清算等方面均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申浩作为一体化、同城化管理的律所,在破产清算领域积累了大量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和相关法律服务经验。申浩的资质及项目经验不仅可以积极响应各地的相关法律服务需求,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地的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和服务体验。
2022-2023年,申浩律所连续两年荣登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公司/商事业务领域榜单。
2022-2023年,申浩律所连续两年荣登全球知名法律杂志《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ALB)《2022 ALB China 知识产权业务排名》(2022 ALB China IP Rankings)著作权/商标业务领域榜单。2021-2022年,申浩律所连续两年荣登ALB "中国十五佳成长律所"(ALB China Fastest Growing Firms)榜单。
申浩律所荣登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22年度卓越律所大奖“备受关注律所”榜单、2023年度卓越律所大奖“国际贸易”领域榜单。
2022年,申浩律所荣登《The Legal 500》2023年度亚太地区中国法域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