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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南京陈烈、詹文律师所办案件获评南京律协《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 | 申浩佳讯

申浩律所
2022.11.23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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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展现南京刑辩律师“敢言善辩真辩”的执业能力和追求公平正义的执着努力,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评选了近五年来的无罪案例精选。历经半年时间的报名、投稿、初评、公检法专家评审、复评等工作,近日南京市律协从150余篇投稿案例中评选出85篇优秀案例,并将优秀案例编印成册——《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烈律师、詹文律师承办案例《汪某涉嫌交通肇事无罪案——驾驶过程中突然昏厥致二人死亡系意外事件》在此次评选中荣获一等奖。下文附陈律师与詹律师获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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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9年10月14日12时49分,汪某驾驶苏AXXXXX号小型轿车沿江北新区江北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六合大道主灯326号灯杆附近时,碰撞到在江北大道三期施工的围挡内正在施工的工人吴某某、丁某某,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丁某某经中大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汪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致两人死亡为由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辩护人在代理过程中得知汪某在事故发生前就因突发肠胃炎而失去意识,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其都是处于昏迷的状态中,直至车辆撞倒两名被害人后撞停在工地土堆上,经在场人员多次呼唤,汪某才苏醒,对其昏迷后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辩护人结合汪某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情况,认为该案汪某不存在过失,而是一起意外事件,汪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向检察院发表无罪辩护观点,最终检察院依法对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词节选


一、案发时,汪某本人已处于晕厥状态,在汪某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其驾驶的车辆冲进隔离区内导致两名施工人员死亡,该情形依法构成意外事件,不应做为犯罪处理。


1、汪某在驾驶过程中因肠胃炎突然失去意识,对于车辆冲入施工隔离区导致两名施工人员死亡的事情毫不知情。


《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交警一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汪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辩护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只是依据事故造成的后果而作出的责任划分,不能直接据此认定汪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判。汪某在驾车过程中有没有违反安全操作的规定,能否预见到自己会突然失去意识,这是判断汪某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根据汪某本人的供述及其它车辆驾驶员滕某某、张某、叶某三人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2019年10月14日12时30分许,汪某驾驶车牌号为苏AXXXXX的小型轿车从清凉门大街向六合新集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卸甲甸附近时,汪某因胃部剧烈疼痛而晕厥,汪某在没有意识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一路下坡冲进施工隔离区内导致两名工人死亡,汪某是在正常驾驶过程中突然失去意识,对后来开车冲进施工区毫不知情,直至事故发生后被目睹整个案发过程的滕某某唤醒。


2、汪某虽有过因胃痛而躺下休息的先例,但该现象属于偶发事件,汪某已采取正常的止痛措施,此次的晕厥超出汪某的意料之外。


根据汪某本人的供述及丈夫王某某、同事郭某的证言可知,汪某平时身体状况良好,但一直有胃寒、喛气的问题。在2018年下半年及2019年上半年有过两次因胃痛而冒冷汗、躺在沙发上休息的情况,当时汪某怕冷、盖被休息、不想说话,但没有完全失去意识,没有无法控制身体的情况出现。自2003年起,汪某便被诊断出患有浅表性胃炎、十二指肠溃疡、胃窦炎等胃部疾病,经过治疗后有所好转,因此胃寒胃痛对于汪某而言是常态,每个月都会有一两次胃不舒服,汪某都是通过喝热水、贴暖宝宝的方式缓解疼痛,即使有过两次在店里出现胃痛症状较为严重,汪某也仅需休息一下便能有明显好转。


事发当天,汪某因头疼而请假休息了半天,早餐、午餐也正常进食,并在上午11点正常参加公司的电话会议。汪某在感觉身体无恙的情况下开车前往新集工厂,在进入扬子江大道后汪某感觉到胃部不适,遂跟往常一样尝试通过喝热水的方式进行缓解。在行驶至江北大道快速路上时,汪某开始冒冷汗,于是按以前的办法贴上暖宝宝,十分钟后,暖宝宝开始发热,此时汪某便感觉到胃部疼痛有所缓解。根据汪某多年应对胃痛经验,其只要贴上暖宝宝,让胃部暖和起来胃痛就能缓解。此次在暖宝宝发热后,汪某的胃痛有所缓解,这也使得汪某相信能坚持开车到葛塘出口后再驶出快速路。但当汪某行使到距案发现场三四百米处,突然的晕厥使汪某甚至未及按下双闪灯便失去意识。本次事件,超出汪某对自己身体机能和控制能力的认知,汪某在采取了常规应对方法后仍然晕厥且失去意识,最终车辆失控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符合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


二、汪某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驾驶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且及时停靠在快速路上亦有可能造成其它严重的交通事故。


起诉意见书认定汪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汪某并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要求的情节。该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而对于哪些属于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精神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汪某所患的胃寒胃痛并非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汪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违法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事发路段为江北大道快速路,汪某只感觉到自己胃部不适,浑身发冷,其未立即停车休息而是选择继续驾驶,一是因为其只知道两点一线的行车路线,对于在中途的路口下快速路,汪某担心不认识去公司的路;二是因为感受到暖宝宝发热后,其症状有所缓解,最痛的时刻已经过去,认为自己能够支撑驶出葛塘出口。侦查机关对于讯问中提及为何不靠边停车,辩护人认为,在城市快速路上突然停车,亦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且事发路段并无应急车道,结合汪某当时所身处的情形及身体状况、心理状况而言,其选择继续驾驶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三、汪某知道滕某某报警后仍待在案发现场,后被120送往医院救治,其具有自首的情节。汪某家属在第一时间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


汪某恢复意识之后第一时间下车确定工人的伤亡情况,在确定工人无生命体征后回到车内想找到自己的手机报警,后滕某某见汪某手抖,便帮其报警。汪某在知晓滕某某已经报警的情况下,留在事故现场,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后被侦查机关拘留。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汪某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联系死者家属商讨赔偿事宜,并与两名死者的家属分别签订《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约定在法律规定的补偿范围之外一次性额外补偿两名死者家属各16万元,并已履行完毕。2019年11月5日,两名死者家属分别对汪某出具谅解书。2019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对丁某某家属赔付613070元,对吴某某家属赔偿849070元。本案对于死者家属的赔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没有不良后果。



办案心得


1、分析本案与司法实践中类案情况,确定辩护思路。


交通肇事罪对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要求是过失,指控犯罪较为容易,结合已经造成两人死亡的既定事实,汪某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辩护人在接待汪某家属过程中初步判断汪某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但在辩护人首次会见汪某时,其表示其在开车过程中因胃痛而渐渐晕厥,在完全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辩护的重心便是探讨汪某对交通事故的产生是否具备主观上的过失,本案能否构成意外事件。


2、在案卷材料中搜寻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提出合理怀疑。


值得庆幸的是,辩护人发现案卷材料中不仅收集了案发路段的道路监控录像,更采集了在案发时段与汪某并行的另外两名司机的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记录汪某驾驶的车辆在第一次侧撞上快速路护栏后并无任何减速迹象或驾驶员停车查看行为,反而逐渐加速冲下坡撞进施工区;证人证言则表示其察觉到汪某的车行使轨迹怪异,在证人驾车追上并行的过程中发现汪某的头已埋在方向盘里,无论证人怎么鸣笛都无法叫醒。结合这两份关键证据,辩护人提出汪某在驾驶过程中突然胃痛而失去意识,而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发生在汪某无意识状态,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汪某供述其突然晕倒的辩解,因此其不存在任何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整个过程系一起交通意外事件。


3、建议嫌疑人家属立即联系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获得家属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需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因此为了减少汪某涉案行为带来的社会影响力,平复死者家属情绪,为接下来的不起诉扫清障碍,辩护人在第一时间联系嫌疑人家属,让其积极联系保险公司,共同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书。事实证明,在后续辩护人与检察官沟通的过程中,检察官着重询问了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问题。


4、辩护工作渗透到各个环节,有效辩护成功。


通过在案件证据存在瑕疵、当事人归案后表现良好、社会不良影响得以消除等诸多方面取得不错成果,最终汪某收到了一纸不起诉决定书,并因重新找工作缘故,数日后成功在当地派出所办理到无犯罪记录证明。



案例承办律师: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烈律师、詹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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