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9日下午,由上海市WTO法研究会主办的2020年会员大会(暨)“疫情下WTO与我国应对”学术年会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港汇办公室举行。来自上海、河南等地高校的专家学者、研究生以及实务界人士近六十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采用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围绕“疫情下WTO与中国应对”这一主题,分四大专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01 专题一“WTO争端解决的新问题”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陶立峰教授主持专题一环节的研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胡加祥教授就“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危机与临时仲裁上诉安排的运行”讲述了自己对于《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可执行问题的几点见解: 首先要明确MPIA的法律性质,它是部分WTO成员就如何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一审裁决达成的临时的二审仲裁协议; 其次,要弄清MPIA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5条第(4)款具有“曲径通幽”之功效,将仲裁程序与DSU第21和第22条联系起来; 再次,要理清仲裁与DSU相关条款的关系,DSU中并没有明确的仲裁制度配套; 从次,要结合争端解决的实践,WTO比起关贸总协定时期通过仲裁解决贸易纠纷的数量更多且大致可分为三类,结合这三类仲裁案件,对比MPIA是否能解决上诉职能; 最后,从理论上看,MPIA不是诸边贸易协议,也不是对DSU的修改。实践中,MPIA也未得到中国和欧盟这两位重要发起成员的适用。因此,胡加祥教授认为,MPIA是一个看似美好,但缺乏操作性的机制。 华东理工大学彭德雷副教授发言题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危机及其应对路径研究》,主要谈到上诉机构的清零、上诉机构再出发面临的艰难、上诉机构的恢复存在窗口期以及上诉机构的兼容和包容性等问题。 复旦大学张乃根教授的发言题目为《WTO晚近争端解决中安全例外条款解释》,围绕条约法上的安全例外、俄罗斯过境案的安全例外条款解释、沙特知识产权案的安全例外条款解释、全球贸易战背景下的安全例外条款解释这四大要点分别展开介绍: 1.安全例外在观念上的体现源自于传统国际法上国家的“自我保全”原则,在条款中的体现则有《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第21条,GATT 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2.俄罗斯过境案中专家组将GATT第21条(b)款(iii)项中的“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解释为“武装冲突或潜在的武装冲突”,与“战争”重叠,因而有悖于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 3.沙特知识产权案中专家组主动援引了TRIPS第73条,认为“断绝外交关系”属于“高度紧张或危机”,但用安全例外措施为盗版进行抗辩并无必要。此外,专家组其实是对俄罗斯过境案中“条约解释用语”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典型的适用先例,应该回归到对条款本身的解释; 4.就近年来中美的贸易摩擦,美国援引经济方面的情况作为安全例外,能否纳入到“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以及中国的反制措施是否属于安全例外,需要具体分析。 张乃根教授认为“史无前例的贸易战”属于和平时期的“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因此,中国反制可以适用安全例外条款。 华东政法大学韩逸畴副教授以中国对WTO不利裁决的遵守情况为例,讨论了中国在国际贸易法领域应对污名化的管控策略。指出了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国家声誉的因素。通过分析WTO有关遵守的法律机制与国家实践,从法律规则理解、法律策略应对两大层面提出了中国应对污名化的管控策略。 随后,上海外国语大学张琪副教授对上述四位发言人进行了点评。 02 专题二“疫情下WTO贸易规则的新问题” 上海大学李本教授主持专题二的研讨,同济大学师华教授作为第一位发言人,围绕“一带一路”下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区域合作问题表述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阐述了“一带一路”背景下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区域合作研究的正当性,其次介绍了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现实基础与面临的挑战,最后提出了区域合作的五点建议。师华教授认为,区域合作应对模式更具短期实现的可能性,且从本质上也符合全球治理模式的内在逻辑,因而可以作为全球治理模式最终实现的过渡与准备阶段。 复旦大学马忠法教授就“公共健康危机中的WTO国际技术转让问题”做了相关介绍提到TRIPS中的相关规定看似完好,但实施效果较差,目前还未有一个成功的有关强制技术转让的案件。马忠法教授认为有关强制许可存在的较大问题并非是制度的缺乏,而是制度如何有效地实施,如何促进技术的分享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上海政法学院王祥修教授发言题为《新冠肺炎疫情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探析》指出中国现有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立法分散过时、申请条件严格、审批程序繁琐、补偿费用不明等问题,并从明确政策定位,完善法律法规;扩展申请主体,放宽申请要求;规范程序规则,简化审批程序;借鉴国际经验,提供补偿标准这四大方面提出了许可制度完善的建议。 复旦大学梁咏副教授就非传统安全影响下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变迁、证成与应对问题进行了讨论,指出疫情之下国际贸易出现一定程度的“支离破碎”现象,在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运输、有关疫苗的贸易中存在贸易壁垒问题。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余盛兴律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点。 03 专题三“WTO改革与新规则谈判” 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大学陈剑平教授主持专题三的研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李墨丝研究员,其发言题为《我国参与高标准电子商务规则谈判的动因分析》。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叶波副教授也针对WTO电子商务谈判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制度回溯,并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则提出了建议。叶波副教授指出不仅要进一步完善自贸协定中的商务规则,还要在国内立法中对涉及跨境数据流动的议题做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复旦大学朱淑娣教授通过视频方式为大家介绍了贸易、环境和人权国际条约的模式,三者分别是纯利益交换模式、公共产品模式和私人产品模式,并着重分析了WTO属于利益交换体系。 朱淑娣教授认为,WTO协议及其生成、演变与实施过程,都昭示WTO体制的运行规律是生成利益平衡、利益平衡演变与维持利益平衡。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的争端解决,都应当追求、维护WTO协议规定的争端各方的利益平衡,这样才能“定纷止争”。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研究生朱德沛就“WTO改革下发展中国家毕业条款的完善”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其认为可从毕业条款在GATT“授权条款”下的实践中窥见诸多问题,比如缺乏明确的毕业标准,缺乏中立公正的实施机构等,在分析为何需要完善毕业条款后,提出了WTO改革下完善毕业条款的建议。 上海财经大学张军旗教授从产业政策有效性的视角讨论了国际国内双重压力下我国产业政策的发展方向。 张军旗教授通过类型化研究认为: 1.选择性强的产业政策难以实现创新目标; 2.选择性弱的产业政策有助于实现创新目标; 3.产业政策在实现非创新性目标效果时明显,但具有多方面的消极作用。 最后,张军旗教授提出几点建议:1.今后我国原则上应废除选择性强的产业政策和具有非创新目标的产业政策;2.选择性弱的产业政策由于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可自由使用;3.促进市场功能发展的“功能性产业政策”有利于公平竞争,应大力采用。 随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江清云副教授进行了相关总结点评。 04 专题四“中国自贸区(港)建设与区域经贸协定相关的新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贺小勇教授主持专题四环节的讨论,融孚律师事务所倪建林律师首先就我国自贸区(港)建设法律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见解。 第二位发言的是上海海事大学沈秋明教授,发言题为《上海自贸区角度下的沿海捎带业务法律适用研究》。沈秋明教授介绍了关于沿海稍带法律适用的两种观点——航线说和区分说,并指出了两种观点各自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沈教授从立法趋势和政策目的角度提出了沿海捎带业务法律适用的建议。最后,沈秋明教授认为沿海捎带应统一由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调整,不完全过失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海商法特殊法律制度也需要得到适用。 接着,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蔺捷副教授就“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离岸金融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 河南大学法学院王云鹏副教授围绕“负面清单对安全审查范围的标定问题”详述了其观点。王云鹏副教授介绍了安全审查制度中不确定性的来源,指出负面清单制度已经成为了外资管理的基本体制,最后探讨了负面清单合理协调安全审查制度的路径。 申浩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上海社会科学院李小年研究员就RCEP与WTO贸易便利化协议的比较研究展开了论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宋锡祥教授从欧盟与东盟关系出发,审视了欧越自贸协定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宋教授认为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自贸协定时存在规定较为传统简单、文本条款较为保守、制度设计缺乏新意等问题,有必要参考和借鉴欧越自贸协定的有益经验及合理成分。最后,宋锡祥教授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1.推进“自主原产地声明”的适用,灵活选择“双轨制”原产地证明形式;2.完善劳工保护法律制度,建立环境与贸易协调机制;3.建立以软法为主的“P-G”及“G-G”争端解决机制;4.合理布局以形成面向全球的中国高标准FTA网络体系。 上海建玮律师事务所胡敏律师作为最后一位发言人,以海外工程合同为视角,从前期和招投标、合同实施、以及合同关闭这三个阶段给大家介绍了海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实务的相关问题。 紧接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田庭峰律师,同济大学高旭军教授就专题四的发言作了简要评价。张乃根教授做了最后的总结致辞,并呼吁大家将学术研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对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构建有用的成果。 在本次学术年会上,各位专家、实务界人士进行了深入交流与会谈,就WTO领域的最新动态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见解与观点。会议学术氛围浓烈,并取得了颇丰的研讨成果。 本文撰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田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