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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竞价排名服务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探讨 | 律师实务

潘炜
2019.07.2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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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在未收到权利人通知的条件下,百度提供竞价排名的搜索服务如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律师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百度该服务是收费的,理应对购买关键字的广告主是否侵权做必要调查;潘炜律师对此持不同观点:要求百度对于所有关键词和相应推广信息均应审核并排除侵权信息,显然是难以做到的。但百度不应拥有过于宽泛的免责权利,特定情形下百度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前段时间,笔者参加了某律所的下午茶活动,研讨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最新修法进展。期间,各位律师对于在未收到权利人通知的条件下,百度提供竞价排名的搜索服务如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百度该服务是收费的,理应对购买关键字的广告主是否侵权做必要调查,否则如涉侵权应承担责任。

 

笔者持不同观点,虽然百度提供以竞价为基础的推广服务,如同绝大多数商业模式一样,存在一定的负面舆论。但是否要求百度对所有被购买的关键字的侵权承担责任,还是值得商榷的。

 

百度竞价排名过程大致为:“市场经营者在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栏目注册账号后,通过自行选定关联到其网站的竞价排名关键词、自行撰写简要概括其网站网页内容的推广信息作为链接标题以及自行设定点击价格,来达到影响搜索关键词与该网站网页的技术相关度之目的,从而使得该网站网页在搜索结果中排序优先。”[1]

 

可以看出百度并未直接参与市场经营者在竞价排名中的操作。

 

并且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专业领域,要求百度公司对于所有竞价排名的关键词和相应的推广信息都进行审核并排除侵权信息,显然是难以做到的,即使能做到,那也是代价畸高,最终结果要么是停止这项服务,要么是把成本转嫁给广告用户。而如果经由权利人通知后进行有效处理,代价将减少许多,而权利人对于被侵权通常是比较敏感的,也具备比平台方更早发现侵权信息的能力。

 

 

 

以上观点可以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沃力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得到印证。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八百客公司通过百度竞价排名系统购买“XTOOLS”关键词侵犯沃力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成立,但“XTOOLS”注册商标在特定行业领域的现有市场知名度并不足以导致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百度公司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对该注册商标能够有所知晓和注意,因此百度公司客观上并不能对八百客公司选定的竞价排名关键词“XTOOLS”是否侵犯沃力森公司 “XTOOLS”注册商标专用权做出准确的识别和判断。由此认为百度不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责任。[1]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在深圳市科脉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万国思迅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亦支持了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百度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2]

 

 

 

当然,百度公司不应拥有过于宽泛的免责权利,对于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百度公司还是需承担较高的主动审核义务。

 

更进一步,可对百度公司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施加更高的注意义务。即要求百度公司在接到权利人删除、屏蔽、断开侵权链接等要求后,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包括被动地根据通知断开侵权链接,以及主动地防止类似的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上海一中院在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判决书中提到,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3]

 

 

 

 

该判决思路亦可适用于提供网络搜索竞价排名服务的百度公司。

 

 

参考资料:

[1]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沃力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2010)一中民终字第2779号,北京一中院

[2]深圳市科脉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万国思迅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号,深圳南山区法院

[3]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上海一中院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潘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