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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惨”金融员工?九州证券被证监部门处罚,怒向员工索赔3亿多,法院并未支持!

徐兴民
2019.11.2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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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和9月,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分别为1.92亿元和1亿元,存续期均为1年,上述资金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信托资金主要用于为金银岛提供融资。由于金银岛资金流动性出现问题,企业经营出现兑付危机,资金不能到期兑付造成违约,进而导致上述集合资管计划未能按时清算。2018年11月,九州证券资管计划爆雷,青海证监局正式对九州证券资管业务做出处罚,暂停九州证券公司开展新的资管业务6个月,处罚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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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增资管业务遭停业整顿处罚,九州证券公司由此追溯负责人,并将员工王某视为对此事负责的核心人物。九州证券公司认为,正是因为王某严重工作失职,导致的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了巨大不良影响、巨额经济损失。


【诉讼请求】

九州证券公司先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和一审、二审诉讼,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高达3.36亿元,同时还要求退还此前发的项目奖金178.6万元,合计赔偿金额竟然高达3.37亿元。


【判决意见】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意见基本一致,两审法院均认为: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王继哲是否应赔偿九州公司的经济损失,并退还已发放项目奖金及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第一,九州公司主张因王继哲工作失误,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的监管措施,给公司产生不良影响,并产生经济损失,其提交《关于对九州公司采取暂停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措施的决定》未显示与王继哲工作存在直接关系,且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包含领导决策、销售推广、制度落实等各方面,若仅由个体员工承担全部公司风险和责任,显失公平,公司的运营过程系各个机构集体共同决策、实施,不能简单推卸为由某员工独自承担。九州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项目系王继哲个人决策行为。


第二,九州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的监管措施以及公司经济损失是由王继哲工作失误直接导致,即未能证明公司损失与王继哲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九州公司未能证明王继哲为公司主要决策人或负责人,亦未能提交双方约定或向王继哲送达并公示的制度规定,即项目出现问题应当解除劳动关系或退还已发放项目奖金的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劳动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职务侵权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从侵权角度审查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用人单位存在损失;2、劳动者存在相关职务侵权行为,比如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反一般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或职业规范等;3、用人单位受到损害与劳动者违约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有过错、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举证损害事实的发生以及与劳动者职务行为致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反证,比如执行职务的行为符合岗位职责规定和操作规范、执行非职务工作任务系受相关负责人的指挥或强令。


但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亦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基于此,在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下,应视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和过错程度来判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依照岗位要求或岗位操作规范的履职行为,以及在企业相关负责人指挥或强令下超越职务范围完成工作的,抑或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劳动者对造成的损失无需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员工王继哲是否存在相关职务侵权行为,我们分析认为,该员工工作仅仅是整个资管项目工作的一个环节,其他工作环节还需要上级领导工作指导管理、审核批准和下属员工的协调配合,显然该员工一个人无法单独决策和单独完成全部的资管计划项目,即使该计划项目整体出现问题,也并非一个员工的工作原因,涉及到公司上下整体工作原因,公司不能将整体风险责任推给个体员工承担,应当由公司承担整体责任,并由公司管理层领导应负主要管理失职责任,因此法院也认为九州证券公司的追责显失公平。


在因果关系证明上,九州证券公司应该充分证明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的监管措施以及公司经济损失,是由员工王继哲工作失误直接导致,并非该员工作为公司主要决策人或负责人,就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损失金额的范围确定与执行赔偿

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是全额赔偿还是限额赔偿,如何实际执行赔偿或索赔?


对损失金额的确定,一般而言,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以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及时固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不能想当然地估一个数字,否则其所称的损失金额往往会因缺乏相应依据而难以得到仲裁或法院采信。


对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应在明确用人单位确切损失金额的基础上,衡量劳动者过错程度及对损失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充分考虑实质公平及案件社会效果,审慎平衡双方利益,酌定赔偿金额。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主观恶性较大,可考虑由劳动者全额予以赔偿,如果是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则可限额赔偿,无需赔偿全部损失,区分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对于损害赔偿的实际执行,首先应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有无合理的规章制度规定。故用人单位应制定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在劳动者造成单位损失时,向其索赔的重要依据,同时必须保证已将相关规章制度以公示或其他方式告知劳动者,否则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而言难以发挥约束力。


其次,规章制规定的损害赔偿办法,原则上不能突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即每月扣除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并且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再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以协商损害赔偿办法,是一次性赔偿还是逐月扣除一定比例的工资,双方对此可进行协商约定。对于劳动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在离职时进行一次性赔偿,或可通过仲裁诉讼方式主张赔偿。


【法条链接】

(一)《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兴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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