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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能否创作作品?——人工智能拟人化?| 我耕彼食

沈琲 韩超男
2019.08.1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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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工智能越来越趋向人类的表达,我们熟知的苹果Siri,小米的小爱同学,造车新势力蔚来NOMI,大多已经可以顺畅地与人进行简单的聊天,甚至语出惊人,那么我们是否有疑惑过人工智能的表达是否可以被算作是作品,进而被保护呢?


人工智能,目前正处于第三次浪潮的发展阶段,这一轮人工智能的发展受到大数据、机器学习, 尤其是深度学习技术的推动。深度学习系通过神经网络的多层叠加,表现出了人工智能远超过前一代神经网络的学习能力[1],  这使得人工智能能够模拟人脑进行工作。随着这新一轮人工智能的发展,很多问题显露出来,在知识产权领域,目前比较明显的是,这种模拟人脑进行工作而生成的内容,是否有成为作品的可能?


今年,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对人工智能软件能否生成作品作出了判决,此案件对在我国范围内认识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在何种程度上能成为作品,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该案中,因在被告的平台上存有未经原告许可而修改并发布的文章,原告起诉称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被告主张该文章并非作品,其认为,文章中所含的数据和图表形式,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即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简称威科先行库)获得的报告,系由威科先行库自动生成的,应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关于威科先行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能否构成作品的问题,法院进行了以下分析:


01 报告的生成


该报告系使用人选定相应关键词,使用数据库“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


02 报告的独创性分析


首先该报告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次报告的内容体现出针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分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03 报告的作品性质判断


法院认为,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创作主体为自然人也是其必要条件。但是本案中并不存在自然人的创作主体。

首先,作为数据库开发者,并未参与报告的生成;

其次,作为数据库使用者,虽然输入了关键词,但是分析报告是数据库独立运作的结果。


故分析报告并非是传递软件开发者、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分析报告系威科先行库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进而可认定威科先行库“创作”了该分析报告。所以该分析报告创作主体并非自然人。

案例信息:(2018)京0491民初239号


法院之所以要将创作主体严格限定在自然人的范围之内,究其原因,系防止对有关民事主体的基本规范的突破。虽然,对于人工智能所产生的作品,目前学界、实务界有不少的争议,支持“可版权化”的学者主张,可将人工智能软件拟人格化。但笔者认为这种危险是不言自明的,首先现行法律对民事主体仅仅限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将人工智能软件拟定为享有著作权的主体,难谓非为对现行法的违背,同时相信随着技术的发展,那些科幻机器人电影中的情节真的会上演,在法律上否定其人格将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否认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内容为作品,仅仅是指该内容本身不能成为作品,若使用人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辅助,进行独创性地编排等,依然能创作出新作品。同时也不是说,该内容本身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不加限制地加以使用。作为正在起步的人工智能产业,这种做法无疑会使其受到重创。法院认为,开发者可以对数据库的使用者收取软件使用费保护其权益,数据库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该生成的内容上表明其享有如使用、传播等相关权益。



参考文献:

[1] 熊辉.人工智能发展到哪个阶段了[J].人民论坛,2018(02):14-16.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沈琲律师,实习生韩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