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遭遇专利侵权起诉,企业面临的远不止高额赔偿。本案中,原告持1件经实质审查授权的发明专利、1件实用新型专利发起系列维权,仅发明专利案件索赔即达100万元,并将生产商、销售商、关联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全部列为被告,意图实现从生产端到销售端的全链条市场封锁。本案难点在于涉案发明专利已通过实质审查,具备权利稳定性推定效力;专利权人还通过部件更名、技术特征重组包装权利要求,且在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进一步增加抗辩阻力。代理团队采取“侵权抗辩‑现有技术及先用权抗辩‑无效宣告”三线并行的组合防御策略,精准检索并运用专利权人自身在先专利作为核心对比文件,最终两件涉案专利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全部无效,侵权诉讼因丧失权利基础得以化解,被诉企业在业界的声誉得以保全,为企业应对专利高压维权提供可借鉴的实战样本。
关键词:专利侵权诉讼、无效宣告、创造性、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专利稳定性
一、案件概况:全链条起诉下的经营危机
(一)案件背景
原告系茶饮加工设备领域专利权人,持有多件摏捣机相关专利。针对竞品企业,原告选取两件核心专利分别提起侵权诉讼:
1. 发明专利:一种自动承载雪克杯进出的柠檬片摏捣机,2022年4月申请,经实质审查授权;
2. 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水果摏捣机的防溅装置,2023年9月申请。
被诉主体包含设备制造企业、销售商、商标持有主体及实际控制人。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其中发明专利案件索赔金额100万元。
如果应诉策略失误,整个产品赛道会直接失守。败诉将带来的一系列连锁经营风险:
若原告诉请获得法院支持,被诉企业将承受多重打击:
1. 生产端: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产品,已开拓的市场份额不得不放弃;在诉讼阶段还可能遭遇行为保全,被责令诉中先行停止生产销售;
2. 供应链端:已签署供货订单无法履约;销售商即便依据合法来源规则免予赔偿,仍负有停止销售义务;
3. 信用与经营端:面临强制执行,甚至被纳入失信、限高,直接影响企业投标、融资,产品面临渠道下架、经销商终止合作,且在业界的声誉会受到较大影响,甚至影响到其他产品的销售份额。
本案两案很快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侵权诉讼正在推进,时间紧迫。代理团队同步启动无效宣告,最终两件涉案专利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侵权维权丧失权利基础。
(二)本案办案难点
1. 涉案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授权,司法实践中推定权利稳定,实现全部无效难度高;
2. 专利权人对行业现有技术构件进行拆分重组、重新命名构件,以冗余技术特征包装权利要求,极易造成技术方案具有创新性的假象;
3. 实用新型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主动修改权利要求,将从属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试图规避无效理由,增加证据与理由适配难度;
4. 侵权诉讼与无效程序并行,庭审时间紧迫,需要同步完成庭审应对、证据固定、无效证据检索和收集、理由构建及中止审理申请。
二、组合防御:三线并行,分层构建抗辩体系
面对上述困境,代理团队没有将希望寄托于单一抗辩路径,确立分层防御思路:庭审层面主张不侵权、现有技术及先用权抗辩;确权层面提起无效宣告,争取釜底抽薪,视案件进展申请法院中止侵权案件审理。
(一)侵权抗辩:技术比对,论证产品未落入保护范围
针对涉案发明专利,其保护核心为分体式承载结构及对应连接关系。我方被诉产品采用一体化外壳+进出平台,依靠杯托组件承载杯体,不存在专利限定的分体式承载结构和顶起基座的复杂部件组合。本案被告律师经逐项比对,认为被诉产品未覆盖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依据全面覆盖原则不构成侵权。同时提出,对于构件更名、堆砌冗余特征形成的权利要求,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保护范围作限缩解释,不得借新的构件名称不当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针对防溅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要求保护机架-摏捣过渡壳-防溅盖三层结构。被诉产品仅由机架、连接环、杯盖组成,不存在独立设置的摏捣过渡壳这一核心构件,关键技术特征缺失,同样未落入保护范围。
办案提示:仅依靠不侵权抗辩存在裁判不确定性。技术特征解读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空间,仅做侵权抗辩无法从根源上消灭权利威胁,必须同步推进确权层面的无效防御。
(二)夯实现有技术与先用权证据,同步服务庭审与无效程序
就涉案发明专利,代理团队重点固定两组关键证据:
第一,先用权证据:努力寻找证据证明同类设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生产、销售、样机试用,满足专利法先用权要件;
第二,在先专利文献:我方在先封口机进出平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涉案发明专利,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产品技术方案来源于该在先公开技术。
结合行业技术现状进一步说明:涉案专利实质是将行业公知技术人为拆分,增设非必要构件,创新高度不足。前述证据既用于侵权案件庭审抗辩,也作为对比文件提交无效宣告程序。
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一方面坚持产品缺少核心技术特征;另一方面查实,申请日前已有在先专利、公开销售及宣传资料披露同类技术构思,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存疑。本案关键突破口:运用专利权人自身在先专利作为对比文件。
在实用新型无效阶段,代理团队跳出外部现有技术检索思路,调取专利权人自己在先申请并已授权的二项专利。该专利附图已经公开捣棒外周设置筒状壳体的防溅结构,证明“捣棒外周设置壳体”属于申请人自身早已公开的技术方案,且二个专利组合得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面对我方证据,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试图通过并入从属权利要求特征缩小保护范围,谋求维持专利权有效。代理团队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梳理区别技术特征,继续以两份来源于专利权人自身的专利作为对比文件开展创造性论证。
(三)无效宣告审查核心观点
1. 发明专利:三步法评价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无法克服缺陷
合议组适用创造性“三步法”进行审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后,梳理出权利要求的多项区别技术特征,分别涉及使用场景、控制机构位置、自动承载机构结构、承载部运动方式、摏捣机构导向结构。经认定,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在先封口机进出平台专利公开并给出结合启示,其余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即便专利权人在口审结束后进一步修改权利要求,依然不能弥补创造性缺陷,该发明专利最终被宣告全部无效。
2. 实用新型专利: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全部无效
本案评价实用新型创造性的核心对比文件均来自专利权人在先专利。权利要求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为增设摏捣过渡壳、以卡接结构安装防溅盖。针对专利权人主张的三项技术效果,合议组认定其中一项既无说明书记载,客观上亦不能实现;壳体替代弹簧压盖、卡接可拆卸连接、硅胶材质选用,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与公知常识,该实用新型专利同样被宣告全部无效。
三、案件结果:权利基础灭失,企业经营回归常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两件专利对应的侵权诉讼丧失权利基础,被诉企业据此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无需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专用模具、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当然,被诉企业一直认为原告宣称的专用模具没有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
企业可继续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案涉产品,前期投入的模具、生产设备继续使用,如果有专用模具也不受影响;库存无需销毁,已签订供货订单可正常履行,渠道布局、市场推广不受本案影响。
四、办案启示:高压专利维权之下,企业如何做好防御
启示1:被诉侵权切忌单一防御,侵权抗辩与无效宣告应当同步评估
不少企业应诉时存在两种误区:仅在法院开展不侵权抗辩,不去挑战专利本身;或是把全部希望押注无效,庭审消极应对。
不侵权抗辩解决的是“产品有没有侵权”,无效宣告解决的是“对方专利能不能用来维权”。收到起诉材料后,应当第一时间开展技术比对、现有技术检索、专利稳定性评估。如专利稳定性存疑,尽早启动无效宣告,并视证据情况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为企业争取缓冲窗口。
启示2:无效宣告不追求理由堆砌,聚焦创造性论证,重视“权利人自有在先技术”
无效请求不宜罗列大量缺少证据支撑的理由。创造性是实务中适用最多的无效理由,应当严格遵循三步法开展完整论证。
专利权人自身在先专利、在先销售公开证据,公开时间确定、真实性争议小,证明力极强,是不可忽视的高价值证据。对于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理由,应当结合技术事实审慎选用。
启示3:重视使用公开证据保全,先用权抗辩对证据链要求极高
现有技术证据不限于专利文献、教科书,销售合同、发票、样机试用单、展会记录、宣传资料均可构成使用公开。单一证据证明力有限,需要产品实物、图纸、交易凭证互相印证。网页、聊天记录、展会现场及时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固定保全,书证原件妥善留存。先用权抗辩对时间节点、原有制造范围有严格要求,证据链务必扎实。
启示4:发明与实用新型,无效策略应当差异化
实用新型仅经初步审查,创造性门槛相对较低,但要高度关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一旦发生修改,必须针对修改后的文本重新组织证据与说理;
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国知局已完成一轮检索,推翻难度更高。检索需要拓宽范围,必要时搭配公知常识证据,多份证据结合评价创造性,不能寄希望于一份“绝杀对比文件”。
启示5:专利权人维权前务必评估专利稳定性
对专利权人而言,将行业公知常识、现有技术简单重组,更换构件名称即申请专利维权,维权失败风险极高。起诉前,尤其是针对实用新型,建议先行取得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估权利稳定性。权利基础薄弱的维权,不仅难以获得胜诉,还可能面临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专利申请阶段,应将真正具备创造性贡献的技术特征放在独立权利要求,避免简单堆砌常规构件换取授权。
结语
专利侵权诉讼是法律与技术交织的对抗,案件走向取决于两大核心: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以及据以维权的专利权是否稳定。本案中,被诉企业委托的二位律师均同时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可以在这方面很好地满足案件的需求。
本案属于对抗强度较高的专利纠纷,对手持经实审授权的发明专利发起诉讼,进一步又提起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向我方施加巨大经营压力,并在无效阶段修改权利要求谋求维持权利。代理团队通过“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先用权抗辩+无效宣告”组合防御,并在实用新型专利中挖掘到专利权人自身在先公开技术这一关键突破口,两件涉案专利均被宣告无效,原告随后撤回两项专利侵权起诉,本案代理律师成功协助企业化解重大经营危机。
对被控侵权企业而言,收到专利侵权起诉不等于产品必须退出市场,应当善用侵权抗辩与无效程序双重救济,借助专业律师处理好侵权应对;对专利权人而言,高质量专利,才是维权的根基,需要审慎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清霞律师、沈其梅律师、实习律师孙韵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