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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商事法律资讯(2026年第3期) | 申浩视点

徐迪、姜仲玥
2026.03.0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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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商事法律资讯

2026年第3期


本栏目聚焦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公司法律事务,按月梳理近期发布或施行的重要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内容涵盖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劳动用工、财税与外汇等关键领域,关注法律规则变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欢迎持续关注。


一、公司治理及合规

1.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施行

3.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令〔2026〕第1号《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施行

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1号关于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决定

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2号《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施行

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8.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二、知识产权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三、财税与外汇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3.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4.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治理及合规

1.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施行

该办法认定原则为“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地方推荐、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海关、税务综合评审。申报企业须具备行业领先创新能力和完善机制,并同时满足硬性指标: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0人、技术开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近三年不得存在走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运行实行两年一评价,结果分级管理;不合格或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将撤销资格并设定2—3年再申报限制。政策支持包括重大产业攻关、政府投资基金、创新平台共建、外债便利及人才专项等。企业应关注研发投入强度与合规信用“双约束”,防范资格被撤销风险。

全文链接:

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59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施行

该办法系统规范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违法的处罚种类、管辖与程序。可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含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及相关资格、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限制从业等;涉及行政拘留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处理。与2007年版相比,新办法强化程序规范与执法留痕,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现场检查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明确执法全过程记录及证据规则(包括电子数据),细化立案与办案期限(一般90日,可延至180日)及较大数额处罚的听证门槛(单位10万元以上等);同时完善重大隐患处置、查封扣押及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时可采取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

对企业而言,监管更强调程序合规与证据完整,隐患整改、证照与人员资质管理及重大隐患处置不到位,可能面临停产停建及更高合规成本。

全文链接: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512/t20251202_587134.shtml

3.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令〔2026〕第1号《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发布的该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构建了以“名单管理+即时限制”为核心的特别预防机制。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三类名单对象采取特别预防措施,包括反恐名单、联合国定向金融制裁名单及人民银行认定的高洗钱风险对象。措施包括立即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限制资金资产转移,不得事先告知,同时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

金融机构须建立内控制度,持续获取并核查名单,对客户及交易对象开展筛查;命中后应立即冻结或限制相关资金资产,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特定非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7/2026011615560240337/index.html

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1号关于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决定

该规定系统细化垄断协议的认定、调查与处罚规则,并落实《反垄断法》关于纵向协议“不予禁止”的具体标准。禁止情形方面,明确横向协议包括固定或变更价格、限制产量销量、分割市场、限制技术或新品、联合抵制交易等;纵向协议重点规制转售价格维持(固定转售价、限定最低转售价)。同时,将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或平台规则,通过联络、交换敏感信息或行为一致形成的“协同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本次修正的核心在于设定差异化“安全港”标准: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的纵向协议,须同时满足市场份额低于5%且相关商品年度营业额低于1亿元;其他纵向协议市场份额低于15%。协议双方均须符合条件,多交易相对人的份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经营者需在调查中举证证明协议期间每年均达标;符合标准的,可不立案或终止调查,但如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仍可依法处理。

全文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1145a4952f114948a68980fda8c0bdef.html

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2号《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施行

该办法明确统一代码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身份标识,实行“一照一码”。经营主体设立时即赋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或合伙企业的,代码保持不变。

制度层面,办法明确了总局负责标准制定与码段管理,全国代码中心承担数据归集、校核与数据库运行;省级机构负责数据传输与治理。数据实行分级传输、限时校核和质量监测,并永久留存。统一代码作为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信用监管和数据共享的唯一标识。同时强化信息安全与合规责任,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或出租统一代码,违法可处最高10万元罚款。

全文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70644edcbd6349a09dbe2e32e725705d.html

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

该指引围绕平台经济反垄断风险防控,系统梳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及滥用行政权力等重点风险类型,明确算法共谋、“二选一”、低于成本销售、差别待遇等高发情形及识别要点,并提出事前识别、事中管控、事后复盘的全流程管理要求。同时,从组织架构、算法筛查、规则审查、培训考核、举报监督、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完善合规保障机制,鼓励平台建立首席合规官和激励机制,提升规则公平、算法向善与竞争合规水平,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创新发展。

全文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zfys/art/2026/art_ad10c5301fcb426cb839153ca9f5a274.html

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围绕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市场,系统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主体职责、登记程序和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实行卖方为主的一次性登记制度,细化受理材料、审核内容、办理时限及变更复核流程,并依托全国统一信息系统提升登记效率。同时,通过对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培训及中介等合同类型作出具体认定标准,规范成交额与技术交易额审核口径,强化档案管理、保密义务和违规责任追究,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政策精准落实,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wjfb/art/2026/art_ccf28613115d4960810b3b68253b0a25.html

8.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该通知围绕虚拟货币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活动的风险防范作出系统部署,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相关兑换、交易、代币发行融资等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禁止;未经批准开展RWA代币化及相关中介、技术服务的,同样依法取缔。文件建立央地协同、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监测、金融与互联网平台管理、广告和登记监管,持续整治“挖矿”活动,严厉打击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发行虚拟货币或开展RWA业务实行严格监管,压实合规和报批义务,并明确投资相关活动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体现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压监管态势。

全文链接:

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2026020619591971323/index.html

知识产权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次修订围绕“高质量、强支撑、优管理”对专利优先审查制度进行系统优化。一是强化国家战略导向,突出对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及关键核心技术的支持,强调申请应具备重要创新价值和明确转化前景,并明确部分不予优先审查情形。二是完善全流程管理机制,强化央地协同和择优推荐责任,建立数量分配与动态管理机制,明确诚信约束,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设置一定期限内不予受理的措施。三是优化办理程序与审查时限,细化受理与结案期限,压缩部分答复期限,明确优先审查不额外收费,并完善终止优先审查情形。本次征求意见截止至2026年3月30日,相关主体可在期限内反馈意见。

全文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2/26/art_75_204766.html

财税与外汇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该办法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制定,系统整合增值税预缴规则,适用于非自然人纳税人,统一规范跨地区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房地产预售、异地不动产转让与出租、油气田企业跨省服务五类场景的预缴地点、预征率、计税依据及征管要求。明确建筑服务、不动产、房地产预售、油气服务等不同情形的预征率与计算口径,允许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免于预缴,同时强化台账管理、凭证留存与逾期预缴责任。对企业而言,预缴口径统一规范,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提升税务管理确定性。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97/content.html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该公告配合《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作适配性调整。总体原则为:保持现行申报表表样不变,仅通过调整或细化栏次填写口径,衔接增值税新政,减少系统改造成本。主要变化包括:一是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相应明确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的填报口径;二是细化扣除相关价款项目(如金融商品转让)的填报要求,明确扣除项目表格对应关系;三是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中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免税额的填报口径;四是补充进项税额“其他”栏次适用情形;五是新增油气田企业跨区域提供生产生活服务预缴增值税的申报内容。整体属于口径优化与技术性调整。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507/content.html

3.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该公告为支持跨境电商出口发展,明确对在规定监管代码项下出口、因滞销或退货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退还已征出口关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按规定补税。公告细化“原状退运”标准及材料提交要求,区分滞销退运与退货退运情形,并强调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663/content.html

4.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6〕7号》明确,“十五五”期间(2026—2030年)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校、国家级创新平台、外资研发中心及部分新型研发机构等,进口清单内科研、教学用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科研教学用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并纳入海关减免税监管,部分设备经审批可用于开放共享或附属医院临床活动。

《财关税〔2026〕8号》作为配套管理办法,明确享惠主体实行部门分工核定与名单函告机制,由科技、发改、工信、商务、教育等部门分别核定科研院所、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外资研发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分批生效;已征未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抵扣情况表办理退税。办法附件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外资研发中心须满足投资或研发投入不少于800万美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80人、设备原值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等标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规模及科研人员比例要求。整体体现“资格核定+过程监管+动态管理”的制度框架。

全文链接: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602/t20260213_3983799.htm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602/t20260213_3983801.htm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迪律师、实习律师姜仲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