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章
专注法律服务
深耕专业领域
专注法律服务
深耕专业领域

从并购重组与股权业务的常见税收争议出发,如何平衡公司治理、税务风险与商业目标的实现?|律师实务

朱海峰
2025.12.24
上海
分享

05e476e2b0e3e59387b95e406b2b632a.png


在当前活跃且监管趋严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并购重组与股权转让已不再是单纯的商业博弈。商业目的、法律合规、税务安排“三位一体”深度融合规划成为决定交易成败的关键。本文通过一系列案例,深度剖析了从交易主体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到合伙企业税率争议等核心环节的潜在税务风险,以及这些税务风险如何导致商业目的的失败和亏损,揭示将税务考量战略性前置的重要性,在满足公司治理要求的同时保障商业目标的实现。




一、引言:企业重大交易中的法律、税务双重视角

(一)企业并购重组交易市场依然活跃

当前,企业并购重组与股权转让交易市场仍呈现出显著的活跃态势。这一态势的形成与202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即“并购六条”及后续配套政策的深入实施密切相关,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数据显示,自“并购六条”发布至2025年9月的一年间,上市公司累计披露的资产重组方案超过2100单,其中重大资产重组230余单,反映出资本市场作为并购重组主渠道的功能日益突出。

在政策引导、产业需求与市场机制的多重因素驱动下,当前的并购重组与股权转让业务依然保持着较高的活跃度。不过,活跃的并购重组市场暗藏税务风险,已经引起征纳各方的重视。

(二)税务日益成为交易能否实现的重大挑战

随着我国税务监管的强化,税务问题日益构成交易能否顺利实现的重大挑战。一项并购重组、股权转让业务面临的挑战已从过去主要关注单纯的合法性合规,升级为必须同时满足合法性与税务优化的双重目标。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中,如果交易方案的设计仅仅着眼于单纯的商业目的或满足法律形式上的合规要求,而忽视了对交易架构税收后果的深入分析和优化安排,即便其商业逻辑成立且法律形式完备,也可能因潜在的税务风险、沉重的税收负担或激进的税收筹划而引发税务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从而导致交易成本急剧增加、交易方案在审批或执行环节受阻,甚至直接导致整个交易项目的失败。

(三)法律与税务并行不悖是发展的方向

在现代企业治理框架下,任何重大的公司法律行为,包括并购重组与股权转让,均同时受到《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双重规制,二者呈现协同发展与深度融合的态势。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设立、运营和退出市场的基础性法律,为企业的组织结构与交易模式提供了基本规范,而税法则是对公司经营成果进行分配调节并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同时,税法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本质上也体现着国家希望鼓励何种交易、希望减少何种交易的态度,并影响着企业的商业安排。

因此,法律与税务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支撑,驱动企业在法治化道路上实现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说明该问题,本文通过几个案例分析予以阐释。



二、企业并购重组的法税融合考量: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一)交易主体选择的法律形式:影响纳税义务

案例一涉及非货币性投资:中国税务报《从四个典型案例看企业重组税务考量》引一起案例。主要内容是:A公司拟发行股份收购P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自然人)持有的标的公司10%股权,交易对价3.24亿元。此前,该交易安排的交易对价为股份,自然人合伙人需缴纳个税约1.1亿元,但无法适用针对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面临现金流困境,被迫将支付方式由“发行股份”调整为“发行股份+现金”

案例二涉及股权激励:中国税务报《聚焦三个环节,防范股权激励税务风险》引一起案例。主要内容是:A公司是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打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在筹备上市的过程中,A公司拟采取股权激励计划,通过搭建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该员工持股平台为M有限合伙企业。镇江市税务局提醒,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要求,要想适用递延纳税政策,股权激励对象必须是境内目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而非有限合伙企业。最终A公司调整了相关激励方案。

从公司法律视角审视,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尤其在员工持股计划中,因其决策机制灵活、控制权集中以及便于合伙人进退管理而受到青睐,这有助于维持主体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然而,税法对交易主体的认定标准与公司法存在差异。税法遵循实体原则,将合伙企业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尽管在所得税上实行“先分后税”),而非透明体。

在适用特定税收政策时,如针对“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递延纳税政策,其适用主体被严格限定为自然人个人,其背后的自然人合伙人因此被阻隔在直接针对自然人的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之外。这种法律形式与税收待遇的错位,凸显了初始架构选择对后续资本运作税务空间的深远影响。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法律条件与商业现实的冲突

案例一:山东黄金2025年三季度报披露了一起补缴7.38亿元税款及滞纳金减损利润的信息,导致公司2025年度归母净利润缩水2.3亿元,相当于前三季度净利润的5.8%。情况简述为:2021至2022年,莱州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章鉴公司、鲁地公司将探矿权无偿划转给母公司,当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确认转让收益。2025年税务机关发出风险提示后,公司进行自查,认为这一处理方式不符合政策要求,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补缴税款。

案例二:2020年,ST中捷的全资子公司中捷科技拟以2020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以铸造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人民币7255.36万元,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中捷科技持有该子公司100%股权。但是,在中捷科技启动注册过程中,经与税务部门沟通确认,此次交易事项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考虑到税费成本较高,中捷科技暂缓了该子公司的出资设立。

从公司法的视角分析,企业内部资产重组决策的流程与子公司的生命周期管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主要涉及到公司的发展方向、政策适应以及寻求新的发展增长点。山东黄金案例更为特殊,据称是根据地方政府资源整合要求,将探矿权无偿划转至母公司。集团内的并购重组本身是公司法赋予企业的法定权利,其决策流程符合公司内部治理规范。然而,税务问题将极大地增加交易的负担,并实质影响到交易的结构选择。

ST中捷的案例更是具有启发性:其事先主动与税务部门进行了沟通,当获悉该交易因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而将产生高额税费后,管理层基于审慎原则暂缓了该项投资计划。这一决策过程体现了重大资产运作前进行专业税务论证的必要性,它使得商业决策建立在全面认知成本效益的基础上,避免了可能的经济损失,是公司治理中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体现。

企业重组交易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完全取决于其是否严格满足税法规定的各项要件,而非企业的主观意愿或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根据政策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通常需同时满足多项严格条件,例如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等。这也提醒广大企业适用税收政策,必须做好专业的方案论证,并及时和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

(三)投资型合伙企业的税率争议引发补税纠纷

案例一:安徽欧擎海泰投资合伙企业补税案。主要内容为:该合伙企业于2016年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高额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后续检查中认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终,向17名自然人合伙人追缴个人所得税共计约7988万元。

案例二:浩欧博实际控制人陈涛通过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补税案。2020年,上市公司浩欧博的实际控制人陈涛,通过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苏州外润有限合伙转让了部分公司股权。交易完成后,陈涛按20%的税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认为,该笔交易的实质是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对个人合伙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计税。据此,陈涛被要求按35%的税率补缴了税款,据估算金额超过1500万元。

安徽欧擎海泰与浩欧博陈涛的两个案例共同揭示了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在转让股权时,其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适用政策在实务中存在的争议与风险,核心焦点在于所得性质的判定标准不一致。

在安徽欧擎海泰案例中,税务机关明确其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不属于单纯的财产转让,而是构成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因此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非部分合伙人预期的20%固定税率。

浩欧博案例则进一步表明,即使交易已经完成并按照某一税率申报,税务机关仍可基于交易实质的重新认定,对税率进行追溯调整,陈涛最初按20%税率缴纳的税款被要求按35%的税率补缴,这直接引发了后续的资金占用及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笔者提示,目前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规定,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不过,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可能采取不同的口径。广大投资者在涉及此类交易前,必须审慎评估税收处理方式并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政策适用口径,以规避潜在的补税和滞纳金风险。

(四)多项交易步骤被穿透为一个交易实质的税务风险

案例:中国税务报《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引一起“甲公司收购与吸收合并分步交易案”。主要内容为:甲公司先现金收购A公司20%股权,随后在12个月内对A公司实施吸收合并。企业认为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税务机关将两步交易穿透认定为一项整体重组。因现金支付比例不符合要求,否定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企业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在涉及分步式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中,税务机关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一系列形式上独立但实质关联的交易步骤穿透认定为一项单一的重组交易,是企业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之一。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甲公司的案例即属于此类。

此类案例揭示,企业重组方案的税务规划不能仅局限于审视单个交易步骤的形式合规性,还必须预判税务机关可能对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系列交易进行整体定性评估的风险。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非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是判断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心定性指标之一。若分步交易被判定为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的人为安排,其税务风险将显著增加。

因此,企业在设计复杂重组方案时,应在实施前进行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并就关键涉税问题的认定口径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事前沟通,以确保对税收规则的准确适用,有效管控潜在的税务风险。



三、公司设立与股权架构中的“法律+税务”结合要点

(一)公司治理与税负的基础:公司的初始股权架构

公司初始股权架构的搭建不仅奠定了公司治理与控制权的法律基础,而且深刻影响着未来股息分配、资本运作及投资退出环节的税负水平。

在法律层面,股权架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设置与表决权安排确立决策机制与风险分配规则。例如,选择自然人直接持股、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或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其在控制权集中度、决策效率及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

在税务层面,不同架构下税负差异明显。自然人直接持股模式下,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但无法享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待遇;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持股公司从目标公司获取的分红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但此后持股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时,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在股权转让时可能面临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原则,但其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性质所得适用20%税率,而股权转让所得则可能按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存在政策适用不确定性。

因此,初始架构的选择实质上是法律治理效率与税务成本效益的权衡,其设计需前瞻性地考量未来的资本运作路径与退出方式。

(二)交易前:尽职调查与风险诊断

在筹划股权架构调整或重大交易前,进行全面的法律与税务尽职调查是识别历史遗留问题、评估潜在风险的关键步骤。税务尽职调查应深入核查企业过往关联交易定价的合规性、税收优惠适用的恰当性以及是否存在未足额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形。

实践中,企业可能因历史股权代持、过往资产重组中特殊性税务处理要件的满足情况,或者未分配利润长期挂账等问题引发潜在风险。法律尽职调查则需聚焦于股权结构的清晰性、出资义务的履行状况以及公司决策程序的合规性。例如,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情形,需确认是否已完成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避免因出资不实导致法律责任。

通过尽职调查,能够系统性地诊断企业在以往的经营决策中是否存在因法律形式与税收待遇不匹配所引发的隐患,例如集团内资产划转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在转让股权时其自然人合伙人适用税率的认定是否存在争议,从而为后续方案设计提供风险规避与价值挖掘的依据。

(三)方案设计:法律、税务融合架构搭建

方案设计阶段需要将法律形式与税务优化进行融合性考量,确保商业目标在合规框架下实现。在法律层面,需确保交易架构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商事组织法的规范。例如,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时,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与执行事务权限需明确界定。

在税务层面,则应精准适用针对不同法律主体的税收政策。例如,在集团内部重组时,需严格对照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评估是否同时满足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实质性经营活动等条件,以争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所得税递延。对于存在跨境要素的架构,还需关注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以及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

设计方案时应尽量使交易步骤的商业实质与法律形式保持一致,避免因步骤拆分而被税务机关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纳税调整。例如,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分步交易,即使每一步骤单独看似合规,也可能被穿透认定为一项整体交易从而影响税收待遇。

(四)复杂结构可以申请税收事先裁定

对于涉及复杂交易结构或税收政策适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形,企业可以考虑主动申请税收事先裁定,以提升税收确定性。税收事先裁定是指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拟实施的复杂特定交易如何适用税法规范所作出的书面预先确认。

虽然目前中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但是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已经率先进行了税收事先裁定的实践。其他地方则出现了类似预先确认机制的应用。通过申请事先裁定,企业可以在交易实施前,就自身对重大、复杂交易方案的税务处理方式,特别是涉及特殊性税务重组、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合伙企业税收透明体下的所得定性等难点问题,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权威解读和明确指引。这有助于降低交易完成后因税务处理意见分歧而引发的争议风险,增强投资者对交易方案的预期稳定性,从而保障重大资本运作项目的顺利推进。企业在申请时应充分披露交易背景、架构安排及商业目的,便于税务机关做出准确判断。

(五)争议解决:沟通、复议与行政诉讼

即便经过审慎规划,企业仍可能面临税务争议,此时需有效利用法定的争议解决机制。税务争议解决通常遵循沟通协商、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的递进路径。在初步沟通阶段,企业应主动与税务机关就政策适用的理解差异进行专业对话,力求在行政层面达成一致,例如针对某一步交易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进行说明。若沟通未果,企业可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

若对复议结果不服,方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清晰的法律事实梳理、完备的证据材料支撑以及对税收法规的准确理解至关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正在加强法税联动,例如部分地方法院与税务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研判疑难涉税问题,这要求企业在应对争议时不仅关注税法条文,还需理解司法审判对税收政策执行的影响,从而选择最有利的维权策略。



四、结语:将法税融合风险管控提升至公司战略高度

在当前强监管与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从事股权转让、重组整合等重大资本运作时,必须摒弃先敲定法律交易结构再后续计算税收成本的线性割裂思维。将法律形式与税务后果的协同考量前置化,嵌入交易架构设计的初始阶段,是有效管控风险、保障商业目标达成的关键。

众多案例显示,企业法税融合的深化路径将更加依赖于顶层设计、事先安排,提升到战略规划的高度。这要求企业决策层具备前瞻性的视野,在重大交易决策中通盘考量法律要件与税收规则,将税务合规无缝嵌入业务运营的每一个环节。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在复杂多变的法规环境和市场条件下,有效驾驭风险,确保重大资本运作的顺利实施,并最终实现长期稳健的战略目标。




本文作者: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朱海峰律师

97373f3a275adcb17a9a5b68d1bba6e9.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