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终止全流程」
专栏·第十二期
破产:如何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
“在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之时,应当认为企业股东已经丧失了对于企业的权益,从而丧失了对债务人企业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债权人。”——米勒
公司破产时,往往涉及多个债权人,大家都对公司所剩无几的财产虎视眈眈,为避免出现“无序逼债”的混乱局面,有必要设立一个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既能统一全体债权人的意志和行动,又能保障每位债权人的参与权,这个组织便是“债权人会议”。
【法律性质】在正常状态下,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当公司濒临破产时,其剩余财产索取权由债权人享有,实际上公司已经属于全体债权人,此时债权人会议取代了原股东会,成为公司新的“最高权力机关”。
【本文结构】由此可见,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债权人通过参加会议、形成决议等方式,表达意见、行使权利。本文将首先介绍会议的组成及机构,随后,对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召开、决议方式和效力进行分别阐述。
PART 01 会议组成
1、参会人员
债权人会议将有哪些人员出席及参与呢?我们将其总结为如下三类:
(1)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是集合了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所组成的自治团体。因此,只要是依法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其中包括无担保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务的保证人,以及债权尚未确定的特殊债权人。但不同的性质的债权人,其享有的表决权限亦不相同,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介绍。
【债权人代理制度】债权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但应提交经债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及事项。
(2)职工和工会代表
为了维护职工权益,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应有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除了重整程序外,职工代表并不参与表决,而是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这是因为职工债权处于优先受偿地位,其利益能得到保障。
但是如果职工债权不能获得全额清偿,笔者认为,职工债权应享有表决权,并可通过职工代表来行使。
(3)列席人员
列席人员并非是会议成员,无表决权,这些人员是为了协助会议顺利召开,或因履行法定义务或职务而参加会议,我们对各类列席人员归纳如下:
2、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通常是由无财产担保的大债权人担任。主要负责会议的召集、主持等工作,以便组织和推进会议顺利进行。
3、债权人委员会
由于债权人会议是一个会议性组织,在闭会期间无法进行活动,因此,我国破产法建立了破产监督人制度——允许债权人会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简称“债委会”),作为其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监督权。
对于债委会是否为必设机构,我国采用的是意定制度,即由债权人会议自行决定是否设立。实践中,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周期较短的案件,一般不单设债委会。
PART 02 职权
【破产程序中的公司治理】正如公司在正常经营时,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破产程序中的三个重要机构: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亦形成了类似于公司股东会、董事、监事会的格局。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企业的决策机关,审议通过各类重大方案,但其本身并无执行功能,其所作出的决议需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管理人作为执行机关,向债权人会议汇报工作,提交各类方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并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委员会是常设监督机构,由债权人会议产生,基于债权人会议的授权,主要作用是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管理人进行日常监督。
但破产状态毕竟和公司正常经营的状态不同,且由于人民法院的存在,债权人会议与股东会虽同样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设置上有相似也有区别。例如管理人并非由债权人会议产生,而是由法院指定,但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监督及申请法院更换的方式,对管理人本身实施重大影响;对于一些重要事项,例如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重整计划等,在债权人会议未能表决通过时,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法院可以“强裁”批准通过。
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11项职权,我们将其概括为决策职权、监督职权、自治职权。从职权类型也可看出,债权人会议是破产企业权力机关、决策机关。
(1)决策职权
对于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事关债务人财产的,应由债权人自治,因此,决策权是债权人会议最基本的职权。具体包括: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决策职能主要是通过债权人进行会议讨论、参与重要方案的表决等方式来实现。
(2)监督职权
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执行者,对债权人会议负责,那么债权人会议当然可以对管理人行使监督权。具体包括:监督管理人;监督管理人费用和报酬、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等。
监督职能主要通过质询、提问或申请更换等方式发挥作用。
(3)自治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负责处理债权人的自身事务,包括核查债权以调和债权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此外,债委会是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其委员自然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任;
2、债委会的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管理人及破产程序进行监督,并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破产法规定了债委会的如下四类职权:
此外,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实施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委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收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PART 03 召开
债权人会议组成后,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简称“一债会”),是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由法院召集的法定会议,所有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管理人将在一债会上汇报前期阶段性工作,债权人听取汇报、核查自己和他人的债权,并就破产案件的最重要的一些事项进行表决,这些关系到后续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
如一次债权人会议未能解决所有问题,后续可根据需要,再行召开多次会议。
1、组织
债权人会议不会自行召开,需要有人召集、通知,一债会与后续会议在组织方面存在着部分区别,我们总结如下:
2、议程
鉴于一债会的重要性,其程序重要,事务繁多,一般来说包括应如下事项:
(1)宣布纪律、合议庭组成、债权人到会情况;
(2)介绍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情况;
(3)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
(4)管理人作《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5)合议庭宣读尚未确定的债权名单以及临时表决权数额;
(6)审议并表决《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审计、评估机构作《审计机构工作报告》、《评估机构工作报告》;
(8)表决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9)管理人作《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10)管理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接受债权人询问;
(11)表决决定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12)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一债会议程可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整,后续债权人会议的议程可根据需要进行确定。
PART 04 决议
1、表决主体
首先,应确定哪些主体具有表决权。只有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人,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此外,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设有职工组和出资人组,此时债务人的职工、出资人也将成为表决主体。
2、表决权类型
(1)完整表决权
拥有完整表决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所有程序和实体事项进行表决。
主要是无财产担保且债权已确定的普通债权人,按照确定的债权金额行使表决权。
(2)部分表决权
与完整表决权的表决范围不同,部分表决权仅能对部分事项进行表决。
主要是针对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他们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他事项可以表决。因为这些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并且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即可行使别除权。正由于他们不会受到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的影响,故对这两项事项无表决权。
当然,如果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就其差额部分,债权人依旧享有完整表决权。
(3)临时表决权
我们曾在上一期《破产:如何申报及认定破产债权?| 公司终止全流程专栏 · 第十一期》介绍到,对于有些特殊债权(例如诉讼未决债权等),虽尚未确定,但破产法允许其申报,管理人将暂缓确认,待具备条件后再予以确认。
因此,对于这些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为保障其表决权,由法院为其赋予临时债权额,债权人根据该临时债权额进行表决。临时债权额的确定通常由管理人依据申报债权的金额向法院提出申请。
(4)无表决权
对于管理人不予确认债权的债权人,以及暂缓确认债权且未赋予临时债权额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但是这些债权人仍可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对债权表进行审核。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债权人具有不同表决权,有些甚至不具有表决权,但都可以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应当听所有债权人的意见。
3、决议通过
债权人会议的多项职权,均是以通过决议的方式来实现的,那么,一项决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为通过呢?破产法将决议事项分为了一般事项和特殊事项,分设了不同的决议规则。
(1)一般事项
包括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对于这些一般事项,我国采用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一是出席会议并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过半;二是这些过半数的债权人,其所持债权额必须大于无担保债权。如此设置表决条件,是为了兼顾多数小额债权人以及少数大额债权人的利益。
(2)特殊事项
对于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草案这类特殊事项的决议,因涉及到债权人让步,故有着更为严格的通过方式,并都需要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作进一步的审查批准。
①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
具体分为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若涉及出资人权益的,还应当出资人组东。
以组为单位分别进行表决,各组均应通过,每组通过条件为:人数须满足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表决份额须满足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②和解协议:表决份额绝对多数
在人数上,须满足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在表决份额上,需满足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决议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视为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绝对效力。因此,债权人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无论其出席与否、表决与否、同意与否。
5、决议异议
既然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当存在违反法律并损害债权人利益时,破产法亦提供的救济途径。异议债权人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对于法院可支持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情形,包括会议的召开程序违法、表决程序违法、决议内容违法、超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6、决议僵局
由于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极为重要,因此,如果债权人会议最终无法表决通过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通过。
为保障债权人对法院裁定的异议权,如适格债权人对上述裁定不服,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PART 05 结语
破产程序作为保护债权人的最后防线,其基本原则之一便是“债权人自治”,即债权人行使或处分其权利,均应由债权人自行决定。债权人会议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它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采用集体表决的方法,处理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问题。既保护着债权人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又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介绍完债权人会议后,「破产篇」亦将临界尾声,我们将在下一期中为您阐述宣告破产、破产清算以及破产程序终结等程序,下周四见。
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源律师、吴乐凯律师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用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创始于2005年,是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多领域、全方位、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2022年,申浩晋升为上海市高院企业破产案件二级破产管理人。此外,申浩杭州分所、南通分所均具有破产管理人资质。
申浩破产重整与清算部门实行一体化管理,破产人员及经验全部跨区域共享。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申浩破产重整与清算部门现拥有稳定成熟的团队,大部分成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申浩在企业清算及破产重整领域积累了数百起案例经验,能够为相关行业及客户提供全方位、立体化、一站式的综合危机化解服务及企业脱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