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终止全流程」
专栏·第六期
解散:如何制订确认执行清算方案及终结清算程序
引言
前文《解散:清算组如何执行清算事务?|公司终止全流程栏·第五期》结合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对于清算组如何开展自行清算事务,进行了全面的分类与梳理,主要包括资产的清查、负债的确认、出资的核实以及业务的了结等。实践中,清算组高效推进清算工作离不开一份内容细致、准确、全面并经有效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不但有助于纲举目张地开展清算工作,亦能起到避免争议、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本期,我们主要介绍清算方案的制订、确认与执行,一并介绍清算报告的相关内容。
PART 01 制订清算方案
新《公司法》(2023修订)第236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相较于现行《公司法》(2018修正)所用“制定”,“制订”更符合清算方案须经确认方可执行的程序要求。
1.清算方案的内容
清算组在清查公司财产、确认公司债权后,需要制订一个方案,计划如何处理后续事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它是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清算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2.清算方案的瑕疵及影响
尽管现行法律对于公司清算方案的内容未像公司章程那样予以具体规定,但只有内容细致、准确、全面的清算方案才能真正引导清算工作高效开展,避免争议、防范风险。
清算方案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盘点不准确;
(2)债权债务确认不准确;
(3)财产作价依据不合理;
(4)财产处置方案不合法合理,可能存在低价处分公司财产的情况;
(5)未按照公司法等规定的分配顺序及规则进行分配;
(6)存在程序瑕疵,未按照法律或者章程的约定履行召集、主持会议或表决程序等。
清算方案存在瑕疵的,一方面确认主体可能不予确认,另一方面可能引起清算责任纠纷,具体可参考《保护债权人的最后防线——清算责任之诉的体系与要件 | 公司终止全流程专栏·加餐篇》。
此外,如果清算方案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经相应主体确认,但因清算方案本身存在瑕疵导致清算组执行有瑕疵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带来损失,此种情况下清算组成员不因清算方案经确认而免责,仍需作为清算方案的制定者承担相应责任。
3.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在清偿完公司全部债务,应当将剩余财产全部分配给股东。
(1)何为剩余财产
所谓“公司剩余财产”,就是股东能分配的财产,对应的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科目(资产减负债的余值),涉及四个会计科目,可分为两大类:其一是股东的出资,包括实收资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包括股东的溢价增资、捐赠以及股东对公司债务豁免等);其二是公司经营产生的留存收益,即每年由利润表结转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由此可见,从会计视角来看,公司剩余财产有两大来源,一是股东的出资,二是公司的盈利。
(2)分配方案的不同论说
既然剩余财产包括股东出资和公司盈利两部分,那么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时,是否必然参照“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规则”,以实缴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特别是部分股东存在未缴出资或瑕疵出资的情况下,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的规定就显得不够明确具体了。
【实缴说】认为应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法理基础是收益来自于出资,例如公司法规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所遵循的就是投资带来利润的逻辑,认缴仅是给予了股东一些时限优惠。
【认缴说】认为应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法理基础是按照风险承担论贡献。公司财产的增益并非确定来源于实缴出资,当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时,是以认缴比例承担责任(公司清算时出资要加速到期),实质上是按照认缴出资承担经营风险,故应遵循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原则。
事实上,实践中还存在股东均未实缴出资后在清算期间补足出资、大股东只出资不经营而小股东负责经营却不出资、股东借款转为出资、股东超期缴纳出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等各种复杂情况,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涉及诸多公司法的法理和实务操作,不少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思考。
(3)分配方案的建议
在“资可抵债”的情况下,剩余财产分配不涉及外部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主要应考虑是否“对全体股东利益进行了公平合法保障”。我们提供三种常见情形下的分配方案建议以供参考:
此外,对于瑕疵出资股东而言,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PART 02 确认清算方案
1.确认主体及方式
清算组制订清算方案,应报有关主体确认。我们根据确认主体的不同简要归纳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特殊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送清算方案。例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9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再如,《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子公司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清算方案……”。
2.股东会决议确认的程序问题
自行清算下,股东会如因程序存在问题,可能会对清算方案的确认问题引发争议。
公司法并未规定清算方案需要作为重大决议事项遵循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要求,但鉴于清算方案关涉公司最终财产的处置与分配,为避免争议,我们建议公司可以在章程中事先规定清算方案确认的要求或所需表决权比例。此外,尽管清算方案一般不要求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但必须报全体股东确认,如果部分股东失联或不配合,应当保证相关会议通知和送达程序没有瑕疵益,必要时可以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方式补强。
PART 03 清算方案的执行
清算方案必须经股东会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清算组成员将承担相应责任。
在上一篇的基础上,我们在此特别提示在执行清算方案时的一些注意事项:
1.债务清偿顺序
公司法列示的清偿顺序如下:
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清算程序不同于破产程序,担保债权并不优先税收债权,要考虑担保债权的设立与税收债权发生的先后顺序,如果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考虑到清算程序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向破产程序转化),债务清偿顺序可能影响到相关权利主体的实体权利,即便在“资可抵债”的情况下,仍应当谨慎考虑债务清偿的顺序。
2.处理对外投资
通常情况下,公司在决定清算注销前应对其对外投资予以清理,如转让子公司股权或先行清算注销子公司等。实务中亦存在公司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的遗留问题,根据《注销指引》规定,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其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已注销主体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因此,为避免给对外投资的子公司遗留下后续问题和难题,建议在公司清算前或清算过程中对其对外投资予以妥善清理。
3.优先清算权问题
优先清算权常见于投资机构在投资相关标的公司时签署的股东协议中,通常约定在公司依法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后轮投资者优先于前轮投资者的顺位进行分配,同时约定好具体的分配金额计算方式。
由于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性质上属于公司股东财产,并不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公共领域,因此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方式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此优先清算权的约定不因违法无效。
PART 04 清算报告
1.清算报告的内容
清算组在执行完清算方案后,清算组的使命仍未完成,最后一步是要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以清算方案为基础,审核清算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是否都已经落实,清算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
(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2)清算组的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步骤与安排;
(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
(6)清算方案;
(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9)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2.清算报告的确认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自行清算下的清算报告,自然应交由股东会予以确认。确认完毕后,公司清算程序即告终结。而一份真实、准确、完整的清算报告是公司体面谢幕的标志,亦是管理层合规经营、股东守信负责的体现。
【特别提示】清算报告确认后,清算程序终止,此后债权人再申报债权,清算组将不予登记。
PART 05 结语
至此,我们已经介绍了整个自行清算的全流程,包括启动清算、开展清算、清算方案、清算报告。同样,我们为您提供一份自行清算下的法律服务清单,供参考。
然而现实中,大量存在怠于行使清算职责、转移公司资产、故意不清算等现象,为了保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公司法亦提供了救济途径,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将清算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由于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在流程上具有相似性,主要区别在于启动与终结方面,故我们将在下一期专门介绍强制清算的要点,尤其是教您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下周四见!
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宇民律师、王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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