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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实务100点》第五部分:执行实务技能(六)| 庭令专栏 · 第25期

李海峰律师团队
2023.02.0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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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寄语


《民事执行实务100点》,是李海峰律师团队根据民事执行的实务经验,整理了39部法律、司法解释,并对相关案例进行总结研究,进而梳理出的民事执行实务100个要点


李律师团队起意创作是因为在办案过程中深感执行疑难问题对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的困扰。团队成员有丰富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实务经验,因此对解决民事执行疑难问题有更深刻的体会并能提出更有效的方法。 


复杂的问题总是有简单的答案,但是找出答案的过程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不敢奢望《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为您提供多大的帮助,只是试图用手中的笔,记载着他们为缓解“执行难”所经历的探索历程,再则,探索本身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倘能如此,则无比欣慰。


最后,让我们期待,在您的关注和厚爱下,《民事执行实务100点》能够成为您的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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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A、严禁超标的冻结: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追加或解除冻结;


B、可售性冻结:执行中,准许被执行人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变卖股票清偿债务,但应当将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在明确的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控制资金;


C、已质押股票的冻结:质权人不是申请人时,法院对质押股票冻结时,应当按照债权数额冻结对应的股票,无需质押债权计算在内,同时提前冻结资金账户。股票冻结后,不影响质押权人变价股票实现其债权。


在执行中,为实现本案债权,法院可以在质押权和本案债权额范围内对相应数量的股票强制变价,并在质押权优先实现后清偿本案债务。



推荐理由


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和变价存在一定的复杂性,特别是涉及到质押权存在的情况。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21)京02执异317号 刘某等非与执行审查


裁判要旨

执行中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深圳市某投资中心与刘某一案过程中,刘某向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二中院冻结了刘某名下案涉账户以及刘某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属于超标的冻结,请求二中院解除对刘某名下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


判决结果

依据二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52,680,966.27万元,而被执行人刘某持有的股票共8907.41万股。判断上述股票价值时,需要综合考量财产现在的市场价值、优先受偿债权的扣除、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因此,在尚无法确认刘某可供执行的股票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须待二中院对案涉股票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后,根据执行的进展情况,决定进一步执行还是解除部分执行措施。


在已冻结案涉股票并予以处置的前提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名下银行账户,不利于维护刘某正常的生活、经营活动。综上,刘墨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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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A、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死亡的,留有遗产;


B、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不能偿还全部债务的,终结执行程序;


C、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可以变更或追加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不足偿还的终结执行。



推荐理由


被执行人死亡并有遗产的,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执行,不足清偿的,终结执行。按照民法典继承篇规定执行。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5条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22)皖1621执异7号 贾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孙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贾某向涡阳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孙某1已于2020年4月7日病故,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孙某2继承,因此贾某要求变更被执行人为孙某2。


判决结果

涡阳县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某1已死亡,其在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为遗产,孙某2作为孙某1遗产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上述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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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A、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B、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C、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推荐理由


刑事裁判财产执行受偿顺位有特殊规定。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以案析法


案件信息

(2021)京0118执3632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


执行情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执行袁某罚金一案,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袁某被依法收押服刑,但未依判决履行罚金交纳义务,密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将该案涉财产刑判项移送至该院执行部门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密云区法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袁某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开户情况、网络资金、保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予以查封、冻结。


鉴于密云区法院另立有追缴被执行人袁某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的执行案件尚未执结,且经初步估算,预计执行到位案款无法足额退赔被害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袁某名下财产应先另案集中对被害人进行发还。后密云区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定条件。


(本文部分文字节选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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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A、当股权价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进行冻结;


 B、冻结股权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市监局)进行冻结,并由登记机关进行公示;


 C、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D、在确定拍卖参考价时,法院有权对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强制提取。在此之后,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推荐理由


股权执行向来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点,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内容较好阐述了股权执行的实务操作。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务操作


笔者团队近日处理的某案保全中涉及到股权超额冻结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投资协议》以证明股权价额,表明超额冻结的比例。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并及时对超额部分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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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2021年7月,庭令团队正式推出《民事执行实务100点》系列文章,从申请执行准备到执行实务技能,一年多以来,我们团队梳理并分享了执行实务中的各种疑难问题。今日,民事执行实务100点正式完结,非常感谢大家一路对我们的支持与认可。


为了方便大家检索、查询执行实务相关,我们将往期100点汇编成一本速查手册,希望能够继续为大家提供便利。


日后,庭令团队也会继续为大家分享更多法律实务问题,愿庭令公众号能够成为您工作、学习的益友与同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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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庭令”,原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峰律师,合作律师张华君,团队律师宋佳音律师,律师助理柳悦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本文为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作者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可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之转发,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账号中的再次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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