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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条款)审查要点 | 律师实务

王珏
2021.07.16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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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作品有关的专有权利。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前四项是人身权,第五项到第十七项是财产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上述第五项到第十七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不强制要求备案,如需备案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或者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www.ccopyright.com.cn)申请备案。


合同主体条款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体如果是自然人,因文创领域作者发表作品多不使用真实姓名,所以在审查合同主体时,需要审查作者的真实姓名与笔名、艺名、别名是否对应,固定真实姓名与笔名等的关系。如果作品发表在网络平台,则需要注意作者网站账号ID和昵称的区别,一般账号ID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昵称可以随意更改(需要审查网站平台的相关规则)。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体如果是公司等机构,则需要审查公司名称与公司经营平台的对应关系(例如淘宝网taobao.com的主体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而非阿里巴巴或其他)、网站备案情况(可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网址beian.miit.gov.cn)。

被许可方还应重点关注许可方的权属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有权进行许可等。如果许可方是原始权利人,则重点审查许可方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作品首次发表的网站平台、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如果许可方是转授权人(即许可方的权利来源于第三方的许可),则应审查许可方获得权利的许可链是否完整,如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最终链接审查到原始权利人。

以权属较为复杂的影视剧(属于《著作权法》“视听作品”类型)为例,实务中常见的影视剧权属证明有:1、影视剧片头片尾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如“本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某公司”;2、片头片尾的署名,如出品单位、联合出品、摄制单位、联合摄制等;3、制作许可证、拍摄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等证照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参考;4、上述1、2、3相关方之间的合同、声明等。

许可方式条款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方式有两种: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但实务中参照商标权的许可一般分为三种:独占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普通许可使用

专有使用权相当于独占许可使用,在许可使用期限内,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许可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非专有使用权相当于普通许可使用,在许可使用期限内,被许可人无法排除其他人获得同样的许可。排他许可使用则介于上述两种方式之间,在许可使用期限内,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可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但其他人不可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首先,关注许可方式在合同中的具体表述。因交易习惯等原因,合同条款常用“独家使用权”、“独家许可”等非法律概念,诉讼时法院会根据合同内容、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相应证据认定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因此,为避免出现争议造成不利影响,笔者建议:在许可方式条款中补充对该许可方式的解释说明。例如:“独家使用权。甲方授权乙方以独占方式使用作品,甲方不得再将作品许可给第三方使用或自行使用。”

其次,要关注能否以自己名义维权的约定。一般情况下,独占许可使用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维权诉讼;排他许可使用权利人可以在许可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维权诉讼,或者与许可人共同提起维权诉讼;普通许可使用权利人想提起维权诉讼,则需要经许可人的明确授权。

最后,要关注能否转授权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三种许可方式的被许可人均不得自行转授权给第三人,被许可人转授权必须取得许可。

许可权利种类条款



如前文所述,著作权人可以许可的财产权种类有十三项,通常一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不会许可全部的权利种类,因此准确理解许可的权利种类与合同交易目的是否一致十分重要——即许可方是否许可了错误的权利种类,或者被许可方获得的权利种类能否实现被许可方的商业预期

例如广州茂森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森公司)诉深圳市新经典广告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经典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19号】。

2013年,茂森公司作为被许可方和新经典公司签订《拷贝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新经典公司作为甲方,提供影片《走路上学》供茂森公司(乙方)在广州行政区域内数字及胶片拷贝放映机上的许可使用。

2014年,新经典公司与央视电影频道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电影频道获得涉案影片在全球范围的广播权以及以无线或有线方式直接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卫星电视等免费或收费的播放)。

茂森公司认为新经典公司将影片授予案外人,导致商业策略和商业利益受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起诉要求与新经典公司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茂森公司获得的是影片的放映权,央视电影频道获得的是影片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者并无直接冲突,因此新经典公司并无违约行为。

法院同时认为茂森公司的商业预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合同目的……茂森公司在合同期内完全可以行使《拷贝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实现其合同权益。”最终法院驳回茂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许可范围条款




著作权的许可可以区分地域,例如约定被许可方可以在浙江省范围内、上海市范围内使用等。但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地理层面的地域已经被互联网模糊,被许可方多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者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经营的商业主体,因此许可范围条款需重点关注被许可的互联网平台描述是否准确、明确。比如区分网站域名范围;区分手机安卓客户端、iOS客户端;区分电商旗舰店、专营店等。

例如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线公司)诉微软在线网络通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2015)京知民终字第2406号】。

搜狐公司获得的授权是在可以在“sohu.com”网站中提供视频点播或下载等服务,但是禁止搜狐公司以“二级域名”方式与其他主体进行合作。被诉行为发生在“msn.tv.sohu.com”域名下,该域名系搜狐公司与微软公司合作,不属于授权书中所许可的行为。最终法院认定搜狐公司超出合同许可范围的作品使用行为构成对锋线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许可期限条款



著作权许可应当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本文不赘述。

笔者在此想强调的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与著作权转让合同不同,许可使用合同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到期后,可以收回许可,但是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则著作权归属转移,著作权人改变。许可使用期限条款的审查尤其要识别名为许可实为转让的表述,避免使许可人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例如周军诉西安梦舟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06号、(2015)民申字第2832号】中,法院认为“小说版权合同中约定了转让小说《特战先驱》的电视剧改编权、转让价金为30万元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要件,小说版权合同的性质为著作权转让合同。同时,在是否约定转让期限的问题中,法院认为在没有明示为“合同期限”的情况下,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不能直接作为合同期限的约定。

适当修改条款



被许可方获得作品后需要对作品进行适当修改,使其更接近使用目的,但修改不是乱改。
在此情况下,适当修改条款主要关注修改的幅度、修改的程序以及修改后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许可方(甲方)一般可以约定修改后需经甲方(许可方)书面确认同意或者备案。

瑕疵担保条款



合同仅约束合同相对方,如被许可方因使用许可作品对第三方造成侵权,仍应对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该种侵权不限于侵犯第三方著作权,可能存在对其他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侵犯,因此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需要对瑕疵担保条款约定全面。

例如,被许可方(乙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的作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涉及色情、暴力、反动、政治等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如甲方违反此保证导致乙方遭受损失(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和解金、行政罚金、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处理该争议必要差旅费),则上述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协议管辖条款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属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级别管辖上,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在约定管辖法院时,要根据所在省份的管辖规定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结语




虽然因为作品类型、权利类型、客户行业等的不同,会导致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表达多种多样,但其中一些风险点是类似的。笔者基于著作权制度本身,并结合相关案例,简要分析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要点,谨与诸君交流。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公室王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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