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历经四年:某建设工程领域案件办案实录|案例解析
2021年2月9日,距农历辛丑年除夕还有两天之际,笔者收到了承办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该案自2018年1月立案至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历经四年。
笔者拟通过本文将办理该案过程中的所思所想呈现给大家,而不是引用大段的法律条文以证明笔者如何了解、精通相关案件,笔者认为,比起僵硬的法律条文,办案人的想法,更能引起同行们的共鸣。
委托笔者的是浙江省杭州市的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本文中简称为A公司),其承接了上海某公司(本文中简称为B公司)发包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某处的一幢七层宾馆的翻新工程。A公司在2015年4月底进场,开始涉案宾馆旧装修的拆除工作,期间除了埋头苦干之外,未保留任何能证明拆除工程量的文件。在2015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半开口式工程造价为650万元的《施工合同》,约定单价采用上海2000定额,工程量据实结算。在2015年10月,双方又在相同的施工范围内签订了一份半开口式工程造价为800万元的《施工合同》。在该案工程施工过程中,A公司因其他工程项目的安排,将该项目现场负责人调走,而新来的项目负责人并未能进行无缝对接。从该案解决过程中暴露的相关问题反推,A公司新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在包括施工质量、进度控制、与甲方的沟通、结算依据的固定和材料保存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在施工期间即造成与甲方关系的恶化。2016年5月,A公司认为本案中项目内容的施工已基本完成,口头申请竣工验收,但B公司认为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拒绝验收,并要求整改,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在此情况下,A公司书面申请工程验收并编制结算书。2016年7月,在本案项目未经验收的情况下,B公司进行实际使用,开始试运营,并在2016年8月正式对外运营。期间,A公司向B公司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结算书,金额为1640余万元,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出异议,但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咨询,第三方出具造价报告,该报告认为本案中工程的造价为800余万元。此时,B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706万元。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价分歧巨大,且其他诸多方面也多有龃龉,无法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0月,A公司向笔者咨询时,能提供的证据仅有上述两份合同和一份自行制作的结算书。笔者根据相应案件的办案经验分析认为:建设工程施工中实际工程量比合同工程量增加20-30%是较为常见的,像本案中这样增加超过100%是极少见的。另,A公司对增加的工程量无法提供补充协议,也没有书面的设计变更、签证单等,不符合行业惯例。笔者对工程量大幅增加最大的疑问是,在已经签订合同框架内的工程量,施工进度与付款节点是匹配且明确的,那么合同框架之外增加部分双方是怎么协调的?A公司又是如何同意先施工再付款的?毕竟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材料和人工已物化,A公司已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另,假设A公司的结算价存在抛高(虚增),笔者将超过合同框架部分增加量按照50%计算,A公司在工程上的垫付款也逾400万元。而且从前后两份合同可以看出,没有任何关于垫资的约定,所以这不是一个垫资工程。怀揣诸多疑问,同时为了解事实情况,笔者主要向A公司负责人询问合同中的800万元的造价是如何增加到1640万元的,具体增加了哪些部分。同时,笔者也进一步了解工程项目的时间线、关键岗位的人员情况(制作人员与岗位对照表)、双方主要的异议点等情况。负责人告知笔者,项目情况不十分清楚,项目经理换过人,且该人员现在已离职,交接没做好,所以材料不齐备,工程可能还存在一些小问题等。基于上述,笔者给A公司的意见也是很“残酷”的,虽然没说“洗洗早点睡吧”之类的大白话,但也向他陈述了单方结算价不具约束力,增加量难以界定,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等“病症”,并建议他这个项目还是协商为主,因为A公司的证据不足以支撑他的要求。约一个月后,当笔者再次见到这位负责人时,他情绪不高,大意是说B公司不认账,不但造价金额上差距巨大,B公司还要求A公司承担质量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合计600余万元(对方之后的反诉状也是按照这个金额诉的)。A公司这边现在已经不奢望能拿回多少钱了,只希望减少损失,甚至是不要反过来赔偿对方。委托人对案件预期的降低,也是笔者同意接受委托的原因之一。鉴于初始证据不利于A公司,且A公司对案情的陈述有部分缺失,所以笔者在接受委托前做了三项工作。一是去了B公司经营的宾馆,发现宾馆已改为月子会所,虽然变更了经营项目,但是所用的装修还是A公司翻新工程的成果,同时,拍了些照片。二是去了A公司的资料室,幸运的找到了项目白图(上面有很深的茶水渍);还有一些手绘的图纸,部分图纸上面有签字(通过之前建立的人员表格,理清了签字人员代表哪方,分别是什么职务)。三是联系到了项目出图人(第三方人员,也已离职),找到了项目蓝图、部分电子版签证单(未签字确认)。需要强调的是,本案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投标范围,合同也未备案,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找到蓝图出图人,对于造价鉴定是尤其重要的。通过上述种种努力,等到第一次开庭时,所要携带的证据材料已需要用28寸行李箱携带,这还不算鉴定用的工程蓝图。1.第一次造价鉴定:这是笔者方提起的,鉴定机构是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了解造价鉴定进度,笔者前后四次与鉴定人员一起前往现场,每次短则半天,长则一天。对于诉讼代理人而言,这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前往的,但是对于没有形成强势证据的诉讼代理人,笔者还是建议多了解项目真实情况。
比如,在房顶现场勘查中,发现防水层大面积破坏和起卷,联想到对方反诉状中提出的质量问题,便询问A公司造成防水层破坏原因,得知是B公司在防水层铺设后的保护期内,要求增加新的设计。新的施工位置又必须通过该防水层,因此在来回踩踏中造成防水层破坏。像这样的细节,不参与到现场勘查,很难通过书面证据发现并抗辩的。
2.第二次鉴定:这是因为B公司在反诉中要求A公司承担质量维修责任。笔者虽然是A公司代理人,但是依然可以参与整个现场勘查。
在一次现场勘查中,发现主楼边的副楼二层,有整个窗框都掉落的情况,这种窗框比普通家居窗框大一倍有余,看着空荡荡的水泥框架,虽然表情没有什么变化,但内心还是吃惊的。鉴定负责人也以一种责怪的语气说A公司施工责任心不强。
笔者认为在这种明显的事实面前,尽量不要去为自己的委托人强行辩解,即使是相对中立的鉴定人员,心中也有普世价值,越多的辩解反而会增强反感,法官亦然。相对合适的做法就是尽快测量好尺寸然后离开。
都说律师巧舌如簧,但也应尊重客观事实。
3.综合来说,两次鉴定中有很多熟悉的环节,但也发生了之前未曾遇到过的一些问题,比如宾馆改建成月子中心后,如何与月子中心每一个用户协商,同意笔者们进入现场勘查这种非专业问题。
也有不能如意的专业问题,比如总造价中,部分增加量签证单没有双方签字确认,鉴定机构单列了工程存在“假设性鉴定造价”约60万元。也就是说这些增加量有,但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是由A公司施工的。
这里聊一下笔者对“假设性鉴定造价”部分如何证明的思路:
笔者认为作为原告笔者方有举证的责任,所以通过鉴定报告先证明存在工程增加量,其次笔者证明A公司是工程的总包方,B公司也认可A公司是总包,那么对于已经存在的增加量,在有且只有一个总包的前提下,增加量部分的结款权应当属于A公司。
可遗憾的是,一审最终以未尽举证责任,对此未予支持。
这些未能满意的问题,也恰恰是之后需要努力的方向。
看了这么多,很多人关心一审结果:委托人对于一审判决中本诉及反诉的结果都是很满意的。当然这个案子大概率对方会上诉,二审虽然比较有把握,但是也有一丝的不确定性。
写这篇总结的初衷是: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有其行业性及复杂性,相较土建、房建、市政基础、公共民生、道路、桥梁等细分方向,结合PPP、EPC、BOOT等不同建设模式,各类纠纷错综复杂。而本案涉及的纠纷是大多数律师率先遇上的,有其普遍性,广泛性。
对于正在承办这类案件或者准备以此为专业方向的律师,笔者希望能提供一个思路,一个框架。
执业路程枯燥并辛苦,希望在谈笑与分享间,收获所得与办案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