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2019年年初,唐先生委托申浩追讨一笔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拖欠的装修工程款。某公司就该笔工程款出具了书面欠条及还款计划,但在按照还款计划支付过前几期的工程款之后失联。一起看似普通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却内藏玄机!
申浩接受唐先生委托后,指派具有多年商事诉讼经验的黄祥圣律师、汪毅律师作为案件经办律师。经办律师初步了解案情后,发现上海某某实业公司的公司原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还款计划只是 “缓兵之计”。其在按约支付前几期工程款的同时,通过一系列操作将自己与该笔欠付工程款进行了“脱钩”。到经办律师接手这个案子时,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然“金蝉脱壳”!
原股东的“神操作” 【股东变更】 原股东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现股东,现股东系偏远农村70多岁老大爷。 【法定代表人变更】 将现股东即70多岁农村老大爷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股东老大爷已去世且户籍注销)。 【空壳公司】 将某某公司变为空壳公司。某某公司无办公地址、无联系方式、无联络人彻底“人间蒸发”。 某某公司的诉讼相关背景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 某某公司因多起诉讼不能履行,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常规诉讼路径可预见的结果】 正常的诉讼途径,以公司及公司的现股东(自然人独资)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追究对方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因公司失联,法院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经公告送达法庭缺席审理后判决唐先生胜诉。判决生效后,唐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执行的材料,将某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然后终结本次执行。 唐先生提起的诉讼程序,在原股东金蝉脱壳的“神操作”面前,仅能得到一份胜诉的判决书。唐先生不仅拿不到工程款,并且还要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与诉讼费用。 作为专注于商事领域争议解决的律师,黄祥圣律师、汪毅律师近年来执业活动中经常会碰到一些经营状况出现问题的公司。在债务危机爆发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办理股权转让将股东、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来规避被法院列入限高和失信人员名单。通常手法是找来一些偏远地区的大爷、大妈来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现在,这个司法实践中公司拟制人格被作为逃避责任的手段导致委托人债权难以实现的难题,就摆在两位经办律师的面前。 破题与转机 随着近年来《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更新,以及涉《公司法》案件司法实践的不断演变,债权人追究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手段也越来越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常规的诉讼策略】 经办律师仔细查阅该公司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在涉案债权形成之后,公司两名原股东办理过减资手续,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减资至600万元。此后,原股东才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现股东。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公报案例,经办律师制定了要求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方案。提起诉讼的目标很明确,就是针对那个“金蝉脱壳”的原股东而去。 经办律师认为,该公司两名原股东就减资事宜未通知债权人,亦未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减资行为降低了该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该减资行为在本质上无异于抽逃出资。虽此后两名原股东将股权转让予他人,但减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 据此,经办律师代表唐先生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判令两名原股东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前述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0年1月17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全面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股东需在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 远超预期的结果 因案件的判决结果,公司原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的执行非常顺利。执行案件刚分配到执行法官,原股东主动通过法官表达希望与唐先生进行和解的请求。近期,某某公司的两名原股东已与唐先生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向唐先生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70万元,并已实际支付首期和解款40万元,并书面承诺剩余款项10月底付清。 律师说法 近年来,商事领域争议解决越来越向精细化方向发展,以往单纯就商事合同条款来判断合同双方法律责任,追求案件的胜诉的工作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实际的需求。律师在执业过程,把影响案件最终执行的各种因素前置到诉讼(具体到初审的诉请中)过程中去,有时会起到超出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