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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的那些”坑“ (一)(二)合并| 我耕彼食

沈琲 韩超男
2019.07.2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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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想必很多企业在运行中,都会产生苦恼,花了巨大的成本让员工进行创作,然而对于创作完成的作品可能获得的是仅仅几年的使用权。

 

角色转化到员工,也很不服气,为什么我辛辛苦苦,花费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创作的作品,却不能将其发表、复制和转让?

 

那究竟什么是职务作品呢?

 

职务作品,简言之,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为的作品。首先,员工必须是与企业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或雇佣关系,所以,尽管是临时工、实习生,也都包括在内;那工作任务的范围如何认定呢?员工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单位的业务范围有关,单位对该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口头明确指示。二者缺一不可。

 

一般职务作品

 

满足上述条件,一般仅仅构成一般职务作品,对于这些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其员工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

 

在某些情况下,还会有特殊职务作品的存在,除了上述构成要件外,需要判断,员工是否有“利用单位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这要求该物质技术条件无法从其他地方轻易获得,且必须要加以利用,同时该利用必须与作品直接相关。所以这个条件就比较苛刻了,企业即使提供一间办公室都不能因此认定是特殊职务作品。比较常见的如使用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等。

 

那特殊职务作品在著作权的分配上有什么特殊之处呢?《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此类作品,员工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属于单位。

 

如果企业特别希望能将一般职务作品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那么,企业还可以事先和员工签订协议,约定一般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从而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关于约定所涉的作品必须首先是职务作品。

 

系列预告:下一期专栏将与大家一起分享“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的区别,敬请关注。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沈琲律师,实习生韩超男。

 

(二)

 

 

导读

沈琲律师在职务作品的那些“坑” (一)| 我耕彼食一文中简要概述了什么是职务作品,并区分了一般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点出特殊职务作品在著作权分配的特殊之处,因而构成要件也较一般职务作品更为苛刻。本文中,沈琲律师将与大家一起分享“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的区别,敬请关注。

 

因为不同于《著作权法》中将职务作品通过区分为“一般”与“特殊”,从而对员工和公司的著作权享有进行规定。对于职务发明,《专利法》仅仅规定了其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公司,在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公司即为专利权人,而发明人或设计人仅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获得奖励以及从专利实施中获得适当收益的权利。当然若上述职务发明,单位及员工之间有约定则另从约定。

 

那么,如何区分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

 

首先应当区分作品与发明创造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必须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其保护不包含思想。

 

发明创造作为专利权客体,包含以下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是为解决较为重大技术问题而对产品、方法和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为了解决一般实用技术问题而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当然,出现同一种产品同时享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情况也是有可能的,但即便是这样,最终也会按照著作权与专利权法的规定,分别判断公司和员工对于这两种权利如何享有。

 

关于“职务”的认定不同的表现

 

首先,职务作品中,员工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但是在职务发明中,其范围更为广泛,还包括员工本职工作之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时间并不仅限于劳务合同签订的期间,还延伸至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以上相关发明,其主要出于对不正当竞争的考虑。

 

其次,在职务作品中,即使员工利用了单位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是若其作品与单位的业务范围无关,那么其也不属于职务作品;而在职务发明中,只要发明人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了发明创造,即使不与工作任务相关,也属于职务发明。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沈琲律师,实习生韩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