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者联盟》、《人在囧途》、《读者》、《故事会》、《王者荣耀》、“雨女无瓜”、“996”、“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等等这些脍炙人口的电影名称、书名、游戏名称、网络用语被社会大众广泛使用和传播,短短的几个字却能传递丰富的信息和情感,极大地丰富了交流内容或提高了交流效率。
问题是:这么有价值的名称或短语,其创作者是否能够对其享有著作权呢?是否可以禁止未经许可的使用呢?
答案是:绝大部分均不能被著作权法保护。
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其中部分短语不是独立创作的,故其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要求的独创性之“独”的要求。例如“读者”、“法学研究”、“法律评论”,这些词在我们生活中,司空见惯,反复运用,因此其因为不具有独创性,进而不能构成作品并被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部分短语虽然系独立创作,但缺乏起码的长度和必要的深度,如“雨女无瓜”等互联网新词,富有创意的杂志期刊名称等,这些均无法充分地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智力创造性,故其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要求的独创性之“创”的要求,即达不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例如在《娃哈哈》歌曲之作者诉娃哈哈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原告认为娃哈哈公司侵犯其对于“娃哈哈”三个字组合使用的著作权,但经审理合议后法院不支持“哇哈哈”三个字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因为“娃哈哈”并未反映作者的全部思想,同时,“娃哈哈”应当是描述“娃娃哈哈笑”之思想的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为防止著作权在保护表达时,思想也被垄断,故该种表达也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
案例信息:【(1998)沪二中知初字第5号 郭石夫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设想,若著作权法对这类简短的表达提供保护,会影响他人利用这种简短的表达,创作出内容丰富的作品,故该种表达即使是首创的,且也体现了智力创造,但它们也必须被留在共有领域。
那么,接踵而来第二个问题:创作者就没有途径去保护这些短语了吗?
如果这些短语被创作后,创作者欲将其使用于某些固定的领域(产品或服务)中,则完全可以通过商标权的方式进行保护,即在这些领域对应的商标类别上针对短语进行商标注册,将短语注册为商标,则在商标局核定的类别上,商标权人(创作者)即享有了该短语的专用权。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沈琲律师,实习生韩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