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书软件,对于大家来说都应当是不陌生的,像一些APP如喜马拉雅、懒人听书等,通过阅读者富有情感的声音朗读文字,并辅之以音乐,形成有声读物,使读者的体验感得到大大的提升。那么,有声读物与原作品是什么关系?诵读者是否为表演者?这种以声音转述作品并传播的行为,是否会侵犯到作者的权利?
有声读物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表演权?
毫无疑问,朗读是对作品的表演,其中蕴含者朗读者个人的情感,但该种表演并不当然地会侵犯作者的表演权。原因在于,作者表演权控制的是在公开场合的表演,而有声读物的朗读一般在一个封闭的录音室或者空间进行,而非在公众场合进行,其仅通过对朗读的声音进行录制后再向公众传播,其已经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故有声读物并不侵犯作者的表演权。
有声读物是否为改编作品?
有声读物相比于原作品枯燥的文字,往往更加生动和有趣,但是否就能以此认为属于改编作品,从而认为朗读者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呢?
在著作权法中,完全按照作品内容进行朗读的行为并不属于创作行为,对同一作品,不同的朗读者在朗读时会对音调、语速的选择上存在差别,还会配以不同的音效,最终传递出的声音可能是不同的,给听众带来不同的感受,但当原作品在被制作成有声读物时,被改变的仅仅是形式,其文字内容并未被改变,故依然属于对原作品的复制,而非演绎。因而,有声读物实为朗读原作品并进行录音后形成的录音制品。
究竟侵犯了作者何种权利?
首先,对朗读作品的录制涉及作品的复制;
其次,因有声读物被公开在网络上,使得公众能够在任意选定的时间、地点下载和收听,故侵犯到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有声读物第一案”
谢某作为署名作者,将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懒人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未经授权而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但是懒人公司辩称,其是经合法授权的,而本案的事实认定懒人公司确实是经过多次合法转授权的。故本案的判断关键在于,谢某在初次授权中是否包含有对其作品制作成录音,并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传播许可。
根据谢某的授权合同,其仅对以电子图书或电子出版物形式存在的涉案作品复制件的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作出授权,未涉及将作品制成录音制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内容。
【案例信息:(2017)浙01民终539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因此本案中,懒人公司因未获得对作品制成录音制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合法授权,其行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沈琲律师,实习生韩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