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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价值在于共享:2022年申浩专业输出年终汇总

SUNHOLD
2023.01.1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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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申浩专业输出年终汇总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2022年对于法律人而言是特殊的一年,虽然因疫情防控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律师们仍遵守政策并灵活、有序安排开展线上与线下工作。同时,《民事诉讼法》《反垄断法》修正后正式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期货和衍生品法》施行,《体育法》修订,《立法法(二次审议稿)》《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司法(二次审议稿)》《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征求意见,成渝金融法院设立,每一位法律人均需要持续充电学习,紧跟法律前沿问题,关注各个行业的发展变化。


申浩律师不忘初心,专注实务交流分享,就法律行业内的实务心得、热点话题、专业知识等内容展示自己的思路与观点,与同仁、客户共享专业的价值。本期为各位汇总2022年度的专业输出与线上官方平台宣传数据,并整理2022年度每月优质原创法律实务文章,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专业 · 活动


2022年,申浩相信知识的价值在于共享:


邀请王迁教授主讲申浩名家讲坛:《<著作权法>修改后若干实务问题》,并通过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与申浩官方视频号线上同步直播,其中视频号累计4000+人次在线一同学习;


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中,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西安市学会科技服务中心、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开展共计7次线上实务研讨讲座,并重点面向“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宣讲、知识产权运用等科普服务,引导科技工作者严格保护和合理运用知识产权;


疫情防控期间,因律师行业原有服务方式和传统的拓客、展业方式均受到重大影响,申浩律所通过“申浩律师事务所视频号”推出“律师执业的商业思维系列”(共5期)“律师展业系列”(共6期)“法律人成长故事系列”(共6期)线上直播,与法律人们定期在线交流,探讨如何准确理解商业思维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拉进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距离、准确理解客户的需求与目标等,同时持续邀请资深前辈们讲述他们的成长故事,通过相对轻松的线上交流方式,鼓励更多的法律人前行;


总计举行23期申浩沙龙,探索线上交流新模式,律师们对各个领域的法律实务经验进行了分享交流;


申浩策划主办2022年度新“申”实训营,旨在提升律师们的专业技能,促进内部市场联合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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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发布


2022年,申浩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共推送了333篇文章,其中有关法律专业的原创文章133篇,公众号累计阅读44万次、32人次,总分享次数超过3.8万次、总收藏次数超过6千次(此数据暂未统计同步至申浩官网、官方微博、官方知乎账号后其他平台阅读量)。



实务 · 报告


2022年,申浩律师事务所继续通过电子图册,以期将现有成果通过网络共享给社会公众:


由申浩律师事务所白雪顾问、林锋梅顾问、田宇民律师、孙晓璇实习律师积极参与静安区规模性租赁课题调研,共同梳理《规模性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总》

(可通过链接跳转阅读)https://book.yunzhan365.com/gwwy/tqia/mobile/index.html


翟敏律师团队汇总整理《商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合同纠纷诉讼分析报告(2020-2022)》

(可通过链接跳转阅读)https://book.yunzhan365.com/gwwy/ibdt/mobile/index.html


李海峰律师、姜明辉律师汇总整理《常用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汇编》

(可通过链接跳转阅读)https://book.yunzhan365.com/gwwy/ndwg/mobile/index.html


李海峰律师团队汇总整理《<民事执行实务100点>100个民事执行事务中要点解析》

(可通过链接跳转阅读)https://book.yunzhan365.com/gwwy/ozge/mobile/index.html


申浩律所疫情期间在线分享《疫情之下如何沟通租金减免:“租金减免沟通函”范本(办公楼版/商铺版)》


2022年,申浩制作法律类电子图册总计访问超过20万次,读者总计超过15万人,最热门的电子图册为《申浩(上海)律师执业便利手册》,累计访问次数超过12万次,读者人数超过9万人,获得业内同行广泛好评,持续受到热心的法律同行们的勘误反馈。(关注申浩微信公众号后台回复:执业便利手册,或通过下方链接即可获取)

https://book.yunzhan365.com/gwwy/fpkz/mobile/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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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直播


2022年,申浩律师事务所视频号共线上发布64个视频,累计浏览次数超过21万,获得分享超过2万次,获赞累计超过3500次,获得收藏近1000次,评论超过300条。


其中2022年度最受欢迎的视频为“纵横交错 知行合一”2021年度工作会议暨表彰大会”,2022年度累计播放量为1.3万次;视频号创建以来最受欢迎的视频为“上海中心75层申浩会客厅(官宣版)”,两版累计播放量超过6.5万次。


2022年,申浩律师事务所视频号共计线上直播42场,累计观看人数突破14万,观看次数超过20万次,获赞次数58万,获得评论累计1.7万条,获得分享次数累计1.6万次。


其中原创直播中最受欢迎的是“律师商业思维第四期:《在单次业务中,如何简单、快速、一次成交》”,在累计2小时40分钟的直播中,观看人数6532人,观看次数10454次,获赞38069次,获得评论743条,获得分享次数1486次。


联合同步直播的内容中最受关注的是“全国高校第十六届“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决赛(本科生场)第一至第三场”,在累计8小时的线上比赛中,观看人数12282人,观看次数14945次,获赞2072次,获得评论84条,获得分享次数248次。



2022月度优秀文章展示

点击下方标题即可查看原文



“剧本杀”游戏中的著作权问题探析 | 律师实务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侯峰迹律师


“剧本杀”游戏起源于西方的派对游戏“谋杀之谜”,玩家根据门店所提供的剧本,进行角色扮演和推理,是当下深受年轻人欢迎的沉浸式娱乐项目。通过“剧本杀”这个名字,我们也不难看出,该游戏的核心显然是“剧本”,而剧本在著作权意义上即为一种文字作品。“剧本杀”游戏流行后,围绕着剧本,出现了大量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其中包括剧本著作权归属、盗版等问题。对于“剧本杀”的玩家来说,玩“剧本杀”的过程不同于“读一本书”,书可以反复阅读,而“剧本杀”玩过之后已知剧情结果,玩家极少重复体验,因而经营者与创作者均较为关注其合法权益。而针对这一行业,更是在不久前公布的《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监管部门也要求剧本杀经营单位在申请备案时提交版权合法性声明。故本文将围绕剧本著作权问题展开相关讨论。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案例实析 | 律师实务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郭君扬律师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正式公布征求意见。在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即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8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在此之前,并未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对加速到期释明方向,尽管《九民会议纪要》曾对此问题有过阐述,但考虑到其法律位阶的特殊性,近几年各地司法实践尚未对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形成统一口径。


笔者梳理了近一年内代理的数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由项下股东出资未实缴加速到期类型的案例,并结合各地司法判决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对将来可能的司法倾向判断提供参考。



基于股东代表诉讼纠纷大数据分析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 律师实务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晨蕾律师、刘阿倩律师助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现行《公司法》可知,公司是指依法组建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正是因为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股东及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股东一般不能直接代表公司向公司的相对人主张权利,也不会被公司的相对人直接主张权利。但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的不当行为侵害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而公司却怠于或拒绝追究侵害人责任的特殊情况时(即公司内部救济途径的失效,毕竟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实际是由组成其决策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期待侵害或可能侵害公司利益的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从某种程度来讲,是极不现实的),公司股东便可以直接代位行使公司的对外权利,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由此可见,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内部矛盾无法调和时,通过突破公司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而将相关纠纷外部显现化的纠纷解决路径,旨在建立针对公司管理者的有效的问责机制,对于维护小股东权利方面意义重大。


本次法律问题研究旨在通过对 “股东代表诉讼的1746份判决书”进行数据化分析,并以公报案例、经典案例、省高院的判例为重点分析对象,对司法实践中的法院裁判要旨进行归类与分析。本法律分析之案例来源于“威科先行数据库”,检索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以“股东代表诉讼”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746份判决书,其中最高院占23份,高院占183份。



《民法典》继承编新修亮点及司法实践大数据分析 | 律师实务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茜雯律师


2020年,我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达到1.91亿,占总人口比重为13.5%。随着我国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因继承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民法典》继承编是在旧《继承法》基础上完善而成的,传承了很多旧有的规范和制度体系。这是因为立法者的思想偏保守,倾向于维持现有继承秩序,避免引起社会不稳定。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继承编新修的七个亮点知识,说明其修改之处、立法背景及修改原因,同时,针对该亮点知识和对应法条,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至2022年3月20日为时间跨度,检索全国范围内的公开判决文书,并对案件进行深度梳理对所得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案例解读。



上海全面复工在即,企业开工即将面对的常见法律问题梳理 |申浩视点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兴超律师


上海经过魔幻的三月和四月封控,终于在跨入五月时迎来解封的曙光,疫情社会面逐步清零的数据、政府推动复工复产的各项举措已把解封的气氛烘托到了高潮。虽然每个人解封可能有早有晚,但这次应该是真的来了,被动休的长假已余额不足,每个职场人都应该收收心仔细想想“我是谁、我来自哪里、我要做什么”,每家企业也都应该谋划下复工后要做的事,俗话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受疫情拖累的各行各业的企业复工后即将面对的将是更加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需要用今年的后七个月把Q1、Q2的损失弥补回来。企业复工后要做的事情很多,但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以下简要从内部的劳资问题、外部的合同问题、其他问题等三大方面做个梳理,帮助企业理理头绪。



企业如何应对疫情后的“大违约时代” |律师实务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轶琳律师、吴乐凯律师


自2020年伊始全球范围内爆发新冠疫情以来,从最初武汉封城抗疫、到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再到本轮上海的全城封控,国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保持了全国范围内“动态清零”的状态。结合国外的防疫现状以及国内“动态清零”的长期防疫政策,不难预见新冠疫情以及突发性的、定向性的小面积封控将在一定时间内常态化伴随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本轮疫情始于上海这个全中国产业链最发达最完备的地区之一,疫情蔓延引发的订单下降、物流受阻、复工复产困难等都对广大企业产生了严重冲击,从而对全国上下游企业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最直接的后果之一便是大量的商业合同遭遇违约,因合同违约产生的合同纠纷将是企业面临的首要难题之一。


因此,面对即将到来的“大违约时代”,本文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入手,以最常见的几类商业合同为基础,结合各地典型人民法院判例,为企业在本轮疫情复工复产后如何处理合同违约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和实务指引。



2022年疫情后期企业降薪裁员合规指引及2020年疫情裁判案例分享 |申浩视点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兴民律师


2022年3-5月爆发的上海奥密克戎疫情和政府实施的封控清零政策,给上海经济乃至全国经济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损失,在沪企业停工停产,营收断崖式下跌,同时承担着巨大的经济成本。2022年6月上海市解除全域疫情封控措施后,很多企业仍面临严重经营困难,降薪裁员成为企业降本增效的选项之一。我们可以预见,在疫情后期,社会上将出现大量企业破产倒闭,职场将出现大量降薪裁员事件,企业方和职工方都面临大量劳动争议。合规降薪裁员,应当成为企业降本增效和职工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选择,在法律框架内处理劳动关系,为企业继续发展和职工职业选择提供良性互动基础。



婚内夫妻一方接受父母股权,离婚时共同财产认定及处理问题探究 | 律师实务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茜雯律师


股权已经是当今国内家族的主要财富形式之一。当父母按照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将自己持有公司的股权传给自己子女,并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赠与等方式办理股权转移登记,如此操作虽然帮助家族企业传承,但往往忽视了因子女婚姻变故带来的对家族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父母以实质零对价的方式无偿转让股权给子女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若被认定为股权赠与行为,那么婚内单方受赠股权究竟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知识点详解两个角度,来试图解决上述疑惑,也希望为广大同仁和客户在面临此类问题时提供实操层面的参考价值。



离婚时股权(含上市公司)分割、定值归属情况一览表 | 律师实务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茜雯律师


股权已经是当今中国中高净值家族的主要财富形式之一。离婚财产分割时,往往涉及股权分割的问题。由于离婚股权分割问题,不仅受制于婚姻法的规定,还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因而常常十分复杂。本文内容分为四个部分:(1)股权的归属(2)股权的分割方式(3)股权价值的确定方法(4)股权分割相关的常见诉请,四部分内容都将通过表格的形式加以呈现。



浅谈裁判文书中利率的计算 | 律师实务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峰律师、宋佳音律师


裁判文书中,经常出现如下判项:“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X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X年X月X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至)。”当然,计算期间依每个案件情况而各不相同,但计算的利率不外乎几种类型: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②贷款基准利率③合同中约定的利率④法院酌定的其他利率。


本文将围绕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裁判文书中利率的计算进行简要说明。



票据无拒付证明状态下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行使 | 律师实务


作者:上海申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孙浩煜律师、刘欣律师


票据权利的两大基本构成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付款请求权为第一顺序的权利,追索权为第二顺序的权利。只有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票据权利人才能据此行使追索权。一般情况下,形式上认为出票人及承兑人的拒绝付款证明及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目前电票时代的电子系统中拒付记录,是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的直接证据。正常情况下,持票人按时提示付款,系统会在提示日未获付款的三日后代为从出票人或承兑人账户划扣相应金额的款项,或者代为应答为拒绝付款,并注明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这足以形成拒绝付款的事实。


在实务中,持票人因各种原因,在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就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进行提示付款行为。这样就会出现数据电文转换过程中,基于系统对接或者承兑人原因,该提示付款行为最终未得到承兑人的应答,从而在系统中一直显示为待签收的状态,致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形式要件欠缺,以至于票据追索权(含再追索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在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其前手向持票人支付票据记载金额的款项,能否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行使再追索权。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疑难问题实务分析及维权路径 | 律师实务


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轶琳律师


2013年,为了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设立公司不再需要当时缴纳注册资本,从而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简单来说,认缴不等于不缴,而是附期限的缴纳,《公司法》做了巨大改革,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之后、公司设立时不再要求股东实缴注册资本,而是可以自由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自身的经济情况安排自己的出资时间和期限,法律上称之为“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


该项变化对于创业者来说是福音,但对公司债权人而言相较于过去却产生了一些不确定的影响。实践中,不乏有股东利用章程约定故意将公司的出资期限约定过长,更有甚者在临近出资期限前恶意将公司出资期限又通过股东会及章程修正案进行延期的情形……这些情形均将导致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清偿受到负面影响。


故,如何在保障“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的同时,也平衡保障公司债权人免于股东滥用期限利益情形下无法顺利清偿债权,“可否令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商事实务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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