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浩佳讯
为推动江苏律师行业专业化建设,促进和提升律师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全省劳动法律师间的业务交流,江苏省律师协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优秀劳动争议案例年度征集评选活动。经省、市两级律师协会评选,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布了2021 年度“十佳劳动争议案例”和“优秀劳动争议案例”各 10 篇,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陆雷、彭淑华律师代理江苏某有限公司与金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2021年度优秀劳动争议案例。
【案情简介】
金某某原系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在公司担任研发副总一职。2017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充协议,约定了工作岗位、薪酬、保密内容及违反保密协议应支付的违约金。2019年8月16日,公司又与金某某签订保密协议书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了保密内容及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2019年12月12日,金某某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完交接、薪酬结算手续。2020年1月2日,公司通过金某某移交的公司电脑发现金某某曾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公司与金某某因此引发劳动纠纷。金某某向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提出仲裁反申请,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要求金某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违约金。
【律师代理情况】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陆雷律师和彭淑华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本案,在公安机关不立案,劳动仲裁结果不利的情况下,一审中不断调整思路,提出以下观点(1)金某某违反保密协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金某某违反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了损失。(3)违反保密协议的赔偿请求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这些观点基本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当事人上诉后,二审也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我方律师通过充分地证据收集证明金某某违反了保密协议、实施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积极主张金某某停止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支付赔偿违约金。最终经过我方律师的不懈努力,扭转了劳动仲裁的不利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律师的诉讼主张,二审判决予以维持。本案成功地保护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减轻了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维护了公司的合法利益。
【本案的典型性、代表性及示范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对劳动者因工作获悉的单位商业秘密做出约定,要求劳动者在职及离职后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即使签订保密协议,因泄露商业秘密有很大的隐秘性,用人单位很难取证,即使有证据,也很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向他人泄露商业秘密,是不诚信的行为。员工不仅在劳动合同期间,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要信守承诺,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本案例的判决结果,对高新技术产业从业人员、科研人员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对用人单位应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本案对促进诚信,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共建社会主义法治环境有着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