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产案例。在第20个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申浩知识产权中心陈名涛、陶勇刚律师代理原告欧诗漫诉两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成功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该案例的成功入选将为同类案件的审判统一适用标准,并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浩知识产权中心陈名涛、陶勇刚律师及团队其他成员协同工作,经过多方收集证据、运用多种诉讼策略,从调查、取证、到出庭参与庭审,全程专业、细致地完成了整个案件维权过程,最终获得法院和当事人的认可。
案情简介 Law 本案原告欧诗漫集团公司系第3266571号注册商标、第8036992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欧诗漫集团公司作为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瓶身中文字及图形标识与第3266571号商标、第8036992号商标比对,被控侵权化妆品礼盒与欧诗漫集团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珍珠护肤系列的化妆品属同一种商品。其化妆品礼盒外包装、礼盒正面及内部化妆品瓶身上均标有“O'SME”标识,该标识包含“OSM”字母,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含字母相同,且“O'SME”标识字母形状与注册商标相似,虽“O'SME”标识中字母OS中间有间隔号隔开,且较两注册商标添加了字母E,但视觉整体无实质性差异,“O'SME”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因此,被诉的莉露化妆品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另一被告为被控侵权化妆品的销售者,无侵权的故意,且能够提供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依法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欧诗漫系列商标的知名度,莉露化妆品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程度,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规模,参考欧诗漫系列商标的使用许可费的数额,欧诗漫集团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30万元。 律师代理情况 Law 原告在知悉被告侵权行为后,联系到申浩知识产权中心,团队律师们在了解案情后,开始着手诉讼前的证据材料准备,与团队成员探讨诉讼思路,并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了初步的诉讼策略,并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团队成员对法庭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预判,整理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审理过程中,陈律师指出: 一、被告已经构成未经许可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标识,足以构成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 原告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对其“欧诗漫/OSM”品牌悉心经营,其优异的产品质量使其获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信任,因此于2012年被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通过投放广告和明星代言等宣传推广,使品牌的影响力不断扩大。2007年,伊能静成为“欧诗漫/OSM”形象代言人,以《珍珠仙子》品牌广告进驻央视;2009年,张静初、孙红雷两位当红明星分别为欧诗漫品牌和欧诗漫男士护肤系列代言,开创行业真正意义上的双星代言;2013年,实力派女星李小璐受邀成为欧诗漫全新代言人;2015年,杨颖(艺名:Angelababy)受邀成为欧诗漫全新代言人。以上表明“欧诗漫/OSM”品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2004年5月21日,原告关联公司浙江欧诗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申请取得第3266571号“OSM”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浴液、洗面奶、化妆用雪花膏、防晒剂(化妆品)、防皱霜、去斑霜、口红、染发剂、洗发液、化妆品,2004年9月7日原告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取得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延至2024年5月20日。2011年2月28日,原告经申请取得第8036992号“OSM”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洗涤剂、肥皂、洗发液、去污剂、去渍剂、化妆品、香、动物用化妆品、洗面奶、牙膏,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7日。2017年4月6日原告关联公司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2017年4月7日,原告又通过许可授权的方式从其关联公司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处取得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商标维权诉讼。 2018年9月20日,原告的代理人来到被告二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鱼池口小商品批发市场1号楼61号、门头为“佳嘉日化”的商铺,在公证员及其助理的现场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该商铺销售的“O'SME”欧时美珍珠肌源修护系列套装礼盒、“O'SME”欧时美珍珠水活清润系列套装礼盒”各一套,取得载有商品全名及金额的商品明细单,在购买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助理用自有的手机对其店铺外观、内部进行了拍照,回到公证处后,公证员及其助理对上述购买的产品进行了拍照、封存,并出具了(2018)甘兰飞天公内字第289号公证书。公证事实显示,上述两款套装礼盒产品的生产商均为被告一。经比对,被告一在其生产、销售的上述两款套装礼盒产品及包装盒、手提袋上突出使用的“O'SME”标识与原告的第3266571号“OSM”、第8036992号“OSM”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二、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巨额损失: 1.被告莉露化妆品公司是专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自1992年成立至今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已有27年,是化妆品行业的资深企业,且位于东部沿海城市汕头市,是国家较早的经济特区之一,经济发展较好,被告能从事这一领域并持续经营27年,是有稳定盈利能力的公司。 2.化妆品行业是利润较高的行业,而侵权仿冒的化妆品企业更是通过侵权行为省去了原告前期投入的广告费用,利润率更高,即侵权获利更丰厚。 3.被告具有恶意侵权情节。被告是行业资深从业者,应当知晓原告持有的这一驰名商标品牌的存在,侵权恶意极为明显。 4.涉案被侵权商标系驰名商标,且具有较高知名度。 典型意义 Law 本案侵权恶意明显,造成损失较大,确定损失额度具有一定难度。商标侵权中,往往要综合考虑侵权的主观故意程度、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与规模、商标的使用许可费、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特别是在不能获取被告销售账目等情况下,律师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时,更应当全面考虑影响获赔金额的因素并收集相应证据,尽量避免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这也符合最新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 年)》的裁判尺度和要旨。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有效的保护了原告的权益,避免后续实际执行环节的不利风险。 律师点评 Law 商标凝集了企业的商誉,是企业品牌打造的成果,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商标法规制重点。对于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来说,要善于利用商标法维护品牌利益,在出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法律服务,并积极配合寻找证据,最终达到挽回损失的目的。 本案基本信息: 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鱼池口佳嘉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670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承办律师:申浩知识产权中心陈名涛律师、陶勇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