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10日,上海闵行法院发布了一起老字号被“搭便车”的典型案例解读(点击查看:“某白兔”撞脸“大白兔”,一句“标识先用”就能免责吗?| 闵法拍案)。本案由申浩律师事务所陶国南律师团队承办,朱淑旖律师全程参与案件的办理,成功为“大白兔”品牌打击市场侵权行为,有力维护品牌商誉与市场秩序。

原告产品图片



案涉侵权产品图片
1 案件回顾
“大白兔”作为家喻户晓的中华老字号,早在20世纪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承载几代国人的情感记忆。原告联合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推出大白兔奶糖雪糕,延续大白兔奶糖经典红蓝白配色、兔子IP形象,一经上市迅速成为网红爆款,线上各大电商平台、线下商超广泛铺货,拥有极高市场知名度与消费者基础。
2025年,原告代理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线上线下大量销售一款名为手包奶白兔(奶糖味雪糕)的侵权产品。该产品包装突出使用“奶白兔”文字、兔子+蘑菇图形、蓝底以及两两相对白兔等图文组合标识,整体包装风格刻意复刻大白兔雪糕;商品宣传中大量使用“童年奶糖味”“分享一颗大白兔奶糖”等话术,刻意引导消费者联想“大白兔”品牌,极易造成市场混淆误认。
经多平台公证取证后,原告遂将被告诉至闵行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责任。
2 各方交锋
庭审中,被告提出三项核心抗辩,试图否定侵权事实:
1. 在先使用抗辩:称“奶白兔”标识早在2016年已经用于雪糕产品,被诉产品承继该在先标识,原告部分商标注册时间晚于标识使用时间,被告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权,无攀附商誉主观恶意;
2. 商标不近似抗辩:主张“奶”“白兔”属于通用词汇,被诉图文与“大白兔”商标文字、图案不近似,产品标注自有商标,消费者可以区分;
3. 商品类别抗辩:提出部分原告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不含冰淇淋、雪糕,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雪糕上使用涉案标识。
针对被告抗辩,我方代理律师重点从四方面展开论证:
1. 商标性使用+商品相同/类似:被告在产品包装、线上宣传中突出使用涉案图文标识,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雪糕冰淇淋与大白兔奶糖同属甜味食品,消费群体、销售渠道高度重合,即便部分商标核定类别为糖果、奶制品,二者依然构成类似商品;
2. 商标构成近似,极易混淆:隔离观察下,“奶白兔”与“大白兔”字义高度接近,兔子、蘑菇图形、蓝底白兔排布方式与我方权利商标视觉高度近似。在“大白兔”极高知名度加持下,普通消费者极易误认二者存在品牌关联;
3. 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1)被告在先使用时间晚于原告商标申请日。(2)被告不能证明其使用已产生一定影响力。(3)被告使用该奶白兔包装纸不存在主观善意。
4. 多主体共同侵权责任划分:制造商、委托方分别实施生产、委托设计包装、线上宣传销售行为,各方对侵权产品产出、流通均起到关键作用,应当在各自参与侵权范围内承担停止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3 案件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历经三次开庭,经过庭前会议、证据交换、正式庭审。首次庭前质证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多轮补充提交证据,举证对抗强度大;最后一次正式庭审中,双方围绕商标近似认定、在先使用抗辩、多主体侵权责任划分等核心争议展开激烈辩论。
本案最大亮点,在于法院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司法适用作出完整、细致的逐层拆解。判决紧扣《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法律要件,没有简单以 “存在案外人早年使用行为” 就认可抗辩成立,而是从使用时间是否在先、标识是否已经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实际使用主体是否为本案被告、行为人主观是否善意无攀附恶意四大维度,逐项厘清在先使用抗辩的司法审查标准。
本案承办律师: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国南律师、申浩律师事务所朱淑旖律师、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名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