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6月28日,由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指导,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职务犯罪专业委员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等单位联合主办的“十九届瀛和刑辩论坛”在重庆市律师协会成功举行。本次论坛以“聚焦涉企职务犯罪,解读司法解释新规”为主题,探讨涉企职务犯罪领域的最新司法动态。

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毅力律师应邀出席,并以《特殊投资理财的行为性质及犯罪数额认定——以委托投资理财及投资次级信托产品为例》为题作主题分享,结合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新型隐性腐败案件中“委托理财型受贿”与“次级信托产品投资机会型受贿”的辩护切入点和数额认定规则。

01 政策精准解读,把握监管最新导向
张毅力律师认为,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能否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权钱交易合意。如果案子里面没有保底承诺、利益勾兑、事后补差这些异常情节,光靠职务关系和资金往来推定的受贿故意,证据是不够的。
01 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
张毅力律师认为,这类案件的核心在于能否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权钱交易合意。如果案子里面没有保底承诺、利益勾兑、事后补差这些异常情节,光靠职务关系和资金往来推定的受贿故意,证据是不够的。
02 三种常见模式的数额计算
第一种是假理财真受贿,请托人根本没做投资,那所有“收益”都算受贿金额。但如果当事人确实想投资、也相信这是真的,可以扣掉合理的应得收益。
第二种是真实理财但保本保收益,这种情况只把超过市场正常收益的部分算进去。
第三种是投资机会本身就有价值,比如稀缺的信托产品认购权。这种机会本身就是财产性利益,能不能定罪要看产品到底有多稀缺、当事人有没有承担风险、以及有没有权钱交易的基础。
03 关于次级信托产品的争议
张毅力律师特别提到,现在不少案子涉及买次级信托产品获利。这类产品本来应该是高风险、劣后受偿的,但如果当事人利用职务拿了普通人拿不到的份额,又不承担本金损失风险,那这个投资机会和对应的超额收益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不过张律师也提醒,辩护时要重点查三点,产品是不是真的稀缺、当事人有没有实际承担风险、控方有没有扎实的证据证明权钱交易。只要有一条站不住脚,就可以作为突破口——三者任一存疑,均可作为有效辩护切入点。
张毅力律师此次分享的三种数额计算模型和三项辩护核查要点,为处理“理财型”“投资机会型”受贿案件提供了较为具体的分析框架。随着涉企职务犯罪案件中隐性腐败手法不断翻新,如何在办案中准确区分正常投资行为与利益输送,仍是辩护实务中需要持续研究的问题。
随着涉企职务犯罪中隐性腐败手法持续翻新,金融产品与职务行为的交叉领域可能成为刑事辩护的新前沿。申浩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密切关注涉企职务犯罪领域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持续深化新型隐性腐败案件的实务研究与专业输出,积极参与行业交流与学术研讨,为涉企职务犯罪案件的公正处理贡献申浩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