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是一个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交叉融合的领域,不能单纯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研究和提出解决思路,而应当同时从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出发,两者有机协调、相辅相成。本书作者整理了与执行相关的37部法律、司法解释,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难点、疑点、要点梳理出来,对执行依据、执行措施、执行救济、执行财产的范围、执行财产的清偿和分配等执行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并研判相关问题的实务案例,最终按照申请执行准备、执行规范及措施、执行异议救济、执行工作管理、执行实务及技能五个方面,汇总出100个民事执行实务要点。
以点带面
以案说法
复杂的问题总有简单的答案
唯一住房执行异议
关键词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生活必需住房、评判标准
实务要点
要点解析
唯一住房作为生存权的基础,一直以来是法院不愿触碰的执行禁区。而如今,随着人们的住房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可以通过以大换小、调整差价、更换环境等方式,用置换差价方式清偿债务,所以唯一住房的强制执行具备法律依据、理论依据和执行条件。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还是要准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安置预案、提交处置唯一住房的必要性分析,以及衍生风险预判等配套措施,以取得执行法院的支持。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8 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修正)第 20 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析法
案号:(2021)粤执复 776 号
基本案情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李某 1、李某 2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20)深国仲裁 5813 号裁决,裁决:
(1)李某 1 向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并补偿深圳分行因该案发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仲裁费;(2)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置李某 1、李某 2 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案涉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李某 1 应在该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分行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未能按上述期间履行的,应向深圳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上述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深圳分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 03 执 3165 号。
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查明案涉房屋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经发函商请,福田法院同意将案涉房屋移送深圳中院执行。因李某 1、李某 2 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中院裁定强制拍卖、变卖案涉房屋以清偿债务。2021 年 8 月 31 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 03 执 3165 号拍卖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该院定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予以拍卖案涉房屋。
李某 1、李某 2 不服,向深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房屋是李某 1、李某 2 一直以来唯一生活居住用房,李某 1 失业且患有抑郁症,还有未满 14 岁的儿子要抚养,另外还有母亲一起生活,而申请执行人深圳分行未提供安置方案,请求终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深圳中院驳回了李某 1、李某 2 的异议,李某 1、李某 2 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要旨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是否应该终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处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0 条第 1 款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即使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该房屋。
本案中,深圳分行已经书面表示,如若查明案涉房屋系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深圳分行同意按照深圳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案涉房屋的变卖价款中扣除 5 年至 8 年租金。深圳中院亦在异议裁定中明确,后续执行过程中,将根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需要以及应当如何制定相应安置方案,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居住问题得以妥善处理。为此,李某 1、李某 2 以深圳分行未提供安置方案为由提出异议依据不足,广东高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结合上述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0 条的规定可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当然可以直接豁免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愿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 5 年至 8 年租金,法院是可以继续强制执行案涉房屋的。
但在实务中,由于难以判断案涉房屋是否超出“唯一住房”的标准,为避免出现民生问题,法院往往会采取仅查封、不处理的消极方式。那么,我们可以以何种标准就房屋是否构成“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进行一个初步判断呢?其一,房屋自身的性质必须为
居住用房,若为商用,很难认定该房屋是“唯一居住房屋”;其二,被执行人及其有扶养关系的人名下确无其他房产可供居住;其三,被执行人及其有扶养关系的人没有能力租赁其他房屋用以居住。
不动产租赁权异议
关键词
不动产租赁、承租人排除执行异议
实务要点
要点解析
在不动产拍卖案件中,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依法可以请求阻止交付不动产,维持法院查封前的租赁现状,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38 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实践中,存在利用虚构的长期租赁合同,恶意串通案外人,妨碍竞买,阻碍法院执行的案例,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将受到执行法院的严肃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8 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
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修正)第 31 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析法
案号:(2022)浙 0212 执异 50 号
基本案情
2021 年 5 月 28 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与被告宁波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浙 0212 民初 13155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终止;(2)被告向原告腾退、返还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场地以及案涉租赁区域内的部分大楼。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鄞州法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浙0212 执 8777 号。执行过程中,鄞州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原租赁于申请执行人的房屋、场地等实施强制腾退,并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作出公告进行了张贴。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宁波市某五金厂向鄞州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申请执行人的房屋作为厂房使用,约定租期 3 年,至 2011 年 1 月 30 日。到期后曹某同意续租,案外人每年交付一次租金。现法院拟腾退案外人实际承租的房屋,为了保障案外人的租赁权,请求法院停止对案涉房屋的腾退。
裁判要旨
鄞州法院认为,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审查期间,案外人既未提交合法且现行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也未提交租金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其在案涉不动产上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故案外人要求停止腾退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1 条第 1 款的规定,承租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可以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但实务中承租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故,通常情况下,承租人若提起异议,其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而且合同签订于执行标的查封之前,还要出具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不动产,如水、电、燃气费用的缴纳,宽带网络的安装等。
此外,如果法院判断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明显是为了妨碍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会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1 条第 2 款所称的“恶意串通”,承租人排除执行的异议会被法院驳回。
实务中,若出现以下情形,法院可能会更加注意判断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明显不合理,相较于市场价过高或过低;(2)承租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如亲属、关联公司;(3)出租人明显未从租赁关系中获利或者获利极少;(4)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情况不明或不正常等。
目录
第一部分
申请执行准备
01 申请执行期间 // 003
02 执行管辖法院的确定 // 007
03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 011
04 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 015
05 诉讼中被保全人财产的查询 // 021
06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 024
07 “继续履行合同”的执行 // 028
08 申请恢复执行 // 032
09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 035
10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 039
11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 // 045
12 执行依据 // 049
第二部分
执行规范及措施
13 查封冻结的期限 // 055
14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如何执行 // 059
15 执行回转 // 063
16 无益拍卖 // 067
17 存在多个债权人时的分配 // 070
18 查封的效力 // 074
19 变卖措施 // 078
20 委托执行——解决异地执行难 // 082
21 财产报告措施 // 086
22 搜查措施 // 091
23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 096
24 执行和解担保 // 099
25 执行担保 // 102
26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 106
27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111
28 网络司法拍卖 // 114
29 网络拍卖优先权 // 119
30 网络查控机制 // 121
31 限制高消费措施 // 124
32 商请移送财产处置权 // 130
33 执行通知书 // 135
3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 141
35 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 // 144
36 司法拘留措施 // 148
37 替代履行 // 152
38 公司股权如何强制执行 // 155
39 执行案件合并执行 // 159
40 轮候查封的法律效力 // 165
41 预处罚措施 // 171
第三部分
执行异议救济
42 超额查封的救济 // 177
43 申请撤销网络拍卖 // 180
44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184
45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救济 // 189
46 执行程序共有物代位析产之诉 // 193
47 执行程序标的物灭失之诉 // 197
48 执行分配异议之诉 // 201
49 执行行为异议 // 204
50 唯一住房执行异议 // 210
51 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异议 // 214
52 不动产租赁权异议 // 220
53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 // 223
54 案外人异议之诉 // 227
55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 // 235
56 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异议程序 // 241
57 对公证债权文书异议的救济方式 // 247
58 借名买房的执行异议 // 252
59 夫妻一方债务,配偶执行异议 // 260
60 夫妻一方债务,离婚后原配偶执行异议 // 266
61 代持股权执行异议 // 269
62 追加出资期限未至股东 // 274
63 追加自愿代偿的第三人 // 280
64 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 284
65 追加出资不实股东 // 287
66 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 // 292
第四部分
执行工作管理
67 破产移送申请 // 301
68 法院代管款管理 // 305
69 法院执行行为 // 309
70 非经查控不得处分 // 313
71 律师参与执行 // 317
72 执行监督关系 // 321
73 执行案件办理期限 // 332
74 执行信息公开 // 340
75 执行考核体系 // 346
76 执行程序虚假诉讼罪 // 351
第五部分
执行实务及技能
77 执行终结后的强制执行 // 359
78 执行结案方式 // 365
79 执行谈话笔录 // 372
80 执行裁定 // 378
81 协助执行通知 // 381
82 查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 // 383
83 法人财产线索的查找 // 386
84 多套住房的查封变现 // 391
85 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 // 393
86 “养老金”的执行 // 397
87 失信名单和限高措施的除外情形 // 401
88 以物抵债协议 // 408
89 执行程序中的国家赔偿 // 411
90 公证文书的执行 // 416
91 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 // 420
92 法院查控系统 // 424
93 重新拍卖 // 429
94 重启拍卖 // 432
95 执行时机及风险评估 // 437
96 不动产拍卖税费承担 // 439
97 上市公司股票冻结的方式 // 444
98 被执行人死亡后执行程序 // 450
99 刑事裁判财产执行受偿顺位 // 453
100 公司股权如何冻结 // 458
附 录 // 463
总编介绍
李海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上海、武汉、铜陵、淄博、绥化、遂宁、衢州等地仲裁委的仲裁员,具有丰富的法院审判和执行经验。执业以来,先后代理了多家国内外企业的各类诉讼执行案件,尤其擅长案件执行、合同纠纷、公司纠纷、担保纠纷、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副总编介绍
张华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硕士、金融学学士,中国法学会会员,具有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经验,尤其擅长执行及执行异议、破产及清算案件的处理,常年为私募基金、互联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宋佳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香港中文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执行纠纷,娱乐法方面的相关业务。
柳悦,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本转自公众号“法律出版社”2024年2月7日文章《执行实务速查手册丨<民事执行实务100点>上新》,可点击“阅读原文”跳转链接,查看本书购买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