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3号,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解释》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针对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该司法解释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执行行为情形外,增加了不作为行为赔偿事项,如故意拖延执行、应当恢复执行而不恢复、故意不履行查封措施的行为。能有效杜绝消极执行的违法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司法解释要求申请赔偿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是对国家赔偿法在申请程序上的合理安排,既有利于当事人明确申请赔偿的期间,同时有利于执行法院利用执行期限及时化解错误执行的后果,避免国家赔偿。
执行程序中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并不完全免除法院的责任,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在未尽监管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该规定提高了法院在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的责任,对于保护当事人利益是有力尝试。对不属于法院职责范围内、与法院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维护法官形象及杜绝恶意申请起到屏障作用。
一、《国家赔偿法》关于执行程序司法赔偿的规定
A.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B.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C.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D.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F.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
A.该《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和执行局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总结涉执行司法赔偿和执行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共同起草制定。
B.两种赔偿情形
C.错误执行行为的情形:
D.申请执行赔偿的限制:
E.不应认定为错误执行的情形:
F.损害范围的举证责任安排:
G.第三人损害的法院赔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因保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保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但人民法院未尽监管职责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扩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以依据赔偿决定向保管人或者第三人追偿。
H.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I.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计算:
必要留守职工工资;
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错误执行生产设备、用于营运的运输工具,致使受害人丧失唯一生活来源的,按照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J.保全错误的审查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赔偿的,应当作为错误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审查。
K.参照适用的情形
审理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先予执行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庭令”,原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峰律师,合作律师张华君,律师助理宋佳音,律师助理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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