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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

中国人大网
2020.10.1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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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是否会对未成年人刑责年龄进行调整?对于这一焦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今天作出回应。据臧铁伟介绍,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审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只是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关进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臧铁伟表示,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今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据了解,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做了其他多处主要修改,包括进一步完善金融犯罪规定,对刑法有关洗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单位集资诈骗等规定作出修改补充;修改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两个方面;修改补充了冒名顶替、有关兴奋剂违规等方面的犯罪规定等


草案二审稿拟明确规定监护、收养等人员性侵犯罪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

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拟调整: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本文源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原文编辑:刘冬,原文责任编辑:余晨;新华社记者罗沙,新华社责任编辑:詹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