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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发布
2020.05.0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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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于2020年6月1日施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增加了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以及直接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依据的信息等八项主动公开内容。

 

其中,根据政务新媒体的发展趋势,《规定》增加了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的公开途径,并对主动公开途径进行细化完善,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权威解读详见下文。

 

01修订背景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2004年颁布实施,是全国最早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省级政府规章,2008年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全面修订,对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并保持全国领先水平,政府工作透明度明显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基本形成。2019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02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规定》明确了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和主管部门,增加了相关工作机构的审查、协调及研究等职责。同时,为了规范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明确市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制定本系统的具体规范。(第四条至第六条)

 

(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规定》在《条例》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增加了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以及直接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依据的信息等八项主动公开内容,并细化了《条例》规定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此外,根据政务新媒体的发展趋势,《规定》增加了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的公开途径,并对主动公开途径进行细化完善,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细化依申请公开流程

 

《规定》对依申请公开流程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一事一申请”原则,明确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对应一个政府信息。二是对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三是细化第三方意见征求程序,平衡第三方合法权益与公众知情权。四是区分一般情形下的答复与特别情形下的处理,对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属于信访、行政复议、诉讼、档案等特定渠道获取的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四)强化便民服务原则

 

《规定》将便民服务原则贯穿始终,除在信息化建设、指南和目录公开、便民查阅等条款中有所体现外,还专设“便民服务”条款,为申请人提供协助和便利,包括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为困难群众提供咨询、帮助,非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便民提供相关信息,设立集中接收申请窗口等。(第四十三条)

 

(五)强化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为的规制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过度适用“不予公开”条款,《规定》明确行政机关适用“三安全一稳定”、“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等条款时,应当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同时,在主动公开的时限上,《规定》结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行政机关承诺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公开。(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六)其他主体信息公开的适用问题

 

鉴于机构改革后部分党的工作机构实际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的工作机构“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规定》明确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党的工作机构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此外,对于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规定》明确,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