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忠辉
专业律师15006266855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争议解决
个人介绍:
主要执业范围为民商事诉讼业务,在房地产与建工领域颇有心得,曾在多家房地产公司任总工程师,分管成本部,审核合同近千份。具备扎实的工科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办案认真负责,善于钻研。天津大学本科毕业,获工学学士学位。
工作经历:
2014.03 - 2026.04 就职于昆山东方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总工程师,分管设计部、成本部、工程部。
2013.07 - 2014.03 就职于南京红太阳集团华歌置业,任总工程师。
2010.11-2013.7 南京弘阳集团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浙0304民初7358号,案涉金额1600多万元,持续3年多。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2023.12.26一审判决,2024.6.26二审判决,2024.12.17向高院申请再审,2025.4.1高院受理案件,2025.9.30该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工程造价鉴定费按原被告主张的工程量与鉴定意见工程量接近程度分摊。
执行阶段,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法院与被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不再等待参与分配,拿到执行款。
二、不动产按份共有纠纷
原告于2021年通过司法拍卖,拍得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一套住宅50%的份额。原告与被告对不动产归属多次商谈未能达成一致,为避免矛盾激化,原告向法院起诉分割。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诉,江门市中院法官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作出错误裁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原告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院指令江门市中院再审,江门市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原告向江门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江门市检察院受理后,审查上报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到现场调解,达成《民事检察和解协议书》,现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
三、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2016年5月4日,被告以“养殖生猪”名义,借款8万元,当日交付借款并出具了借条。2016年5月10日退还借款3万元,结欠5万元。2017年开始,借款人拖欠利息及本金,出借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亲朋好友带话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还利息及本金。2021年2月12日,出借人找到借款人,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2023年1月29日,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法院出具了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的微信、支付宝账号资金,被告被迫从打工地回庭审地参加庭审。法院调解,出具了《调解书》。
1、被告借款名义是养殖生猪,实际是赌博。原告避开借款实际用途,在起诉状、开庭中一直坚持是养殖生猪,避开了法律风险。
2、原借条已经超过3年,虽然这3年中有联系借款人还款(本金、利息),但举证可能不充分,补写了一份《借条》。
3、《借条》内容不全,原告在外地打工,法院管辖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向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借条》没有注明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起诉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规定,以及受案法院已有同类案件的判决书,提出3个月内的合理期限。
5、保全申请书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法院予以支持。
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年,上海某公司与某汽车销售4S店建筑物租赁合同纠纷,拖欠房租,出租人向法院起诉,申请保全,被告提起反诉,诉请装修损失。一审、二审判决后,申请执行,但仍然有一百多万元执行不到位。
2021年,该汽车销售4S店另行提起诉讼,请求装修款500万元。经双方举证、质证,并鉴定,一审判决装修残值损失8万元。
五、地下机动车库非人防车位、综合楼所有权确认纠纷
2025年,某住宅小区第三届业委会起诉开发商,以税务公开答复书“地下车库、文体中心建设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中已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主张所有权。开发商抗辩是:1、备案销售合同中,小业主同意小区非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出卖人;2、商品房预售证附件申报材料没有将地库、综合楼成本计入商品房内;3、规划设计条件没有将非人防地库、综合楼纳入小区配套公建;4、该非人防地库、综合楼面积没有分摊到商品房中。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3月,昆山A制造业企业与昆山B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5月该新建厂房完工验收合格。A企业发现地下室、屋面、墙面、外窗等多处渗漏水,于2024年8月提起诉讼,诉请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鉴定,2025年7月出具《鉴定报告》,原告单方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单位对该咨询报告书作了回复。提出诉讼策略:1、以前基础事实认为是发现的漏水点维修,说10个、8个漏水点维修,现在是说量变到质变,是广泛的漏水,那些漏水点只是取样点;2、以前说验收合格,对质量问题只是保修责任,现在提出验收合格,只是代表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不代表符合合同约定标准;3、以前说漏水的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现在提出防水施工材料也不符合;4、以前说不付款是漏水施工质量问题,现在提出工期延误要扣款,远远大于施工质量维修费用。在住建安居融诉驿站调解会议上,法官、原告代理律师、被告及代理律师参会,法官与被告律师提出最多15万元调解结案,被告代理律师提出上述4点意见后,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说90-100万元可谈,原告代理律师不同意90-100万元调解。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2025年,自然人甲挂靠B施工单位,与A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包含34个不同施工地点的工程。自然人甲找到自然人乙,名义上合作,把工程全部分包给3个自然人劳务班组(带材料、施工机械)陆续完成施工,结算工程款630多万元,已支付460多万元,尚未支付170多万元。甲认为乙多报了施工成本,乙认为甲截留了从B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而内讧。乙想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甲、A、B主张工程款。理出思维导图,思考诉讼策略,修改了起诉状,完善补充证据。证明乙符合实际施工人;反驳甲主张挂靠;反驳甲主张与乙合伙;主张甲构成表见代理B公司转包给乙,适用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5年7月,甲劳务公司承接了乙总包单位的零星装饰分包,2025年12月,乙被裁定破产重整,甲向乙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确认,甲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发包人丙,列乙为第三人,法院受理后,组织原告甲及被告丙召开庭前会议,第三人乙无故未参加。庭前会议后,法院未决定受否继续审理,原告提交代理词,论述应继续审理,法院认可了原告的代理意见,继续审理。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A自然人与B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不存在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点杂工”,分析研究提出,该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其他班组也用,提供证据)而预先拟定(对方提供合同),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没有协商的证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三个自然人从乙公司分包项目后,因工程款支付纠纷起诉乙,代理乙公司答辩状。
1、三被答辩人均为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 合同无效。
2、原告存在大量未施工项目,共计689940.37元,应全额扣除。
3、甲供材电缆、管道、灯具等493698.3元。
4、垫付诉讼费196056元。
5、垫付苗木费986705.18元。
6、垫付挖机台班费50498.4元。
7、垫付班组费用58552.5元
8、垫付管理人员刘须东86464元。
9、已知应付未付款1081919.99元。
10、目前还有部分供应商的欠款未结清,具体供应商名目及欠款金额在原告处。
11、答辩人全面实施管理,8%的管理费应扣除,答辩人负责现场管理、对接甲方、监理、技术资料、进度质量、验收结算、诉讼维权。
12、规费:453494.40元(五险一金、排污费),需扣除。
13、税金:全部税费由答辩人缴纳(目前给中恒2960500元,给力鼎的238735.71元,税264157.08元,将来收款时还要开票给中恒2768870.93元,税228622.37元,给力鼎提升开票78485.3元,税6480.44元),应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