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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年,最高院发回再审终改判!

陶国南
2018.11.23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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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立冬后的几场小雨给上海带来了一丝凉意,微微感觉冬天的到临,而我所知识产权中心迎来了专利侵权再审案([2018]苏民再167号)成功改判的好消息。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国南律师代理的专利侵权再审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再审理由成立,发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江苏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后,我所律师提出的再审证据和理由全部获得了高院再审合议庭的支持,经高院审理后,改判为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上海某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某宝公司”)是“蜡疗恒温控制箱”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日为2009年9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6月27日。南京某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某冠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1日,在上述专利授权公告日后,某冠公司从案外人语路公司购取被控侵权产品,并将该产品出售给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2015年11月1日,某宝公司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起诉某冠公司要求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赔偿侵权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一审、二审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某宝公司是“蜡疗恒温控制箱”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部落入了某宝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某冠公司销售行为构成了对某宝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同时认为某冠公司为专业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在本案诉讼前曾经销售过某宝公司的相关专利产品,应当知晓所销售的被控产品涉嫌侵犯某宝公司的专利权,因此认为某冠公司所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判决某冠公司赔偿某宝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某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补充新的证据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经审理,认为某冠公司关于合法来源及现有技术抗辩理由的不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某冠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我方代理的再审情况

某冠公司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经介绍联系到我所知识产权中心陶国南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陶律师所在知识产权中心经初步了解,接受某冠公司的委托,团队成员认真研读一审、二审判决书,查阅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调取一审、二审全部庭审笔录。经过团队人员的深入分析,并再次向涉案人员调查相关情况,全面分析了二审判决中的不当之处,充分利用法院调查令获得新的证据,巧妙地利用举证责任,化被动为主动。最终认为,该案件再审请求极有可能获得最高院的支持,建议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某冠公司在听取知识产权中心所提出的方案后,十分认同经办律师提出的再审理由和补充的新证据,对再审也充满了期待。


2017年3月27日,陶国南律师代表某冠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听证程序,认可再审请求理由,并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案件获得转机,取得了再审的初步胜利。为了顺利实现再审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后,我所知识产权中心再次组织分析、推敲全部证据和法律依据,对高院再审庭审可能会出现的情况进行了综合预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在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请求中,团队对二审判决提出针对性反驳:


  (一)二审判决认定某冠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认定错误,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固定产品型号并公开销售的产品,其结构部件具备一致性,如果认为有变化,应由专利权人举证


  (二)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中有关现有技术抗辩未能成立的认定


  (三)某冠公司没有明示的情况下,没有理由获知涉案产品享有专利权,其合法来源抗辩应当予以认可

2018年9月10日,江苏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庭审双方举证、质证及庭审辩论,最终我方代理律师提出的再审理由获得了高院的支持。再审判决认为再审证据足以认定再审请求人现有技术抗辩理由成立,某冠行为不构成专利权侵权。为此江苏高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了改判,撤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某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知识产权中心成员的努力下,该案取得了最终胜利,成功地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及启示

该案件是典型的专利权人销售专利产品在先(2009年8月10日前),申请专利在后(2009年9月9日)。由于公开销售行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该在先销售的产品所披露的技术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经法院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人在先销售的产品技术特征基本一致,被告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因此,即使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部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不构成专利侵权。


申浩律师提醒创业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


首先,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前做好企业知识产权布局与策划,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确权,不要等到技术被披露或他人抢先申请知识产权后才去补救,所谓“亡羊补牢 为时晚矣”,这种情况下将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态势非常被动,甚至不可救药。


其次,遇到知识产权纠纷不要病急乱投医,应该沉着冷静、积极应对,合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寻求专业机构及人员的法律服务,用尽司法救济途径,为自己的企业寻求最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