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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行政处罚风险综述——2023年度行政案例分析与解读 | 律师实务

翟敏
2024.04.0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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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被称为二十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笔者在处理特许经营相关案件时,发现特许人会更多地关注如何建立特许经营合同体系的合规性,而往往忽视了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本文在《商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合同纠纷诉讼分析报告(2020-2022年)》(点击即可跳转阅读)的基础上,对2023年度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案例进行了分析,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揭示行政处罚风险,提供风险防范措施。


一、行政处罚的概况


1、行政处罚机关

在商业特许经营领域,除商务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责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亦会对影响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特许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2、行政处罚的区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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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某案例库中检索到的2023年全年与商业特许经营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分析(检索时间:2024年2月25日),并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分析要素进行整理后,我们发现行政处罚六成以上(约66.13%)来自于上海市、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


3、行政处罚的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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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第七条第二款中明确“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两店一年”条款。同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要求“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结合以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特许人违法行为的表述,有关特许人被处罚的行为概括分为“未按照规定备案”、“未达‘两店一年’”、“未按照规定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报”、“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说明应支付的费用及退还条件与方式”、“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和“违法开展特许经营行为”,共计7项统计类别。


其中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和“未达‘两店一年’”属于违规高发区,占到了整体的74%;“未按照规定向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也位列特许人违规行为的第三位,达到了12%。


“未按照规定备案”既包括了特许人开展业务期间自始未备案的情形(如沪市监总处﹝2023﹞322022000243号,“当事人首次与被特许人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案发,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也包括了特许人实际完成了备案,但首份特许经营合同签署之日至备案完成之日超过了法定期限的情形(如京市监处罚﹝2023)50号,“超过15日未满1年”)。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需要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如特许人故意不进行备案的,属于违反条例和备案办法的行为,而如果特许人未提前准备好备案所需材料或对备案所需时间未做合理安排的,属于逾期备案的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备案”。


现实经营中,商场如战场,且“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因此部分特许人想快速将品牌推向市场,在直营店数量和经营期限均没有达到要求情况下,便开放加盟以跑马圈地;也有加盟商看到某个品牌声誉好,市场前景广阔,在特许人尚没有满足“两店一年”要求的情况下,主动找特许人要求加盟。这些都有可能导致特许人后面被行政处罚。


4、处罚事由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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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特许人违反“两店一年”条款明确了具体的罚则:“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针对特许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对应罚则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明确:“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针对特许人的违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一般会明确处罚事由和处罚依据,而本文所汇总整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有对前述罚则条款进行了援引,但对具体条款的援引仍存在差异。


以“未按照规定备案”这一行为为例,部分机关优先援引基础权利条款,如管理条例第八条,而部分机关则会直接援引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条款的内容,如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还有处罚作出机关则会结合在决定书中将前述二者兼顾,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的三种表达形式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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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撤销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特许人备案后会在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系统中予以公示,截至2023年7月12日的统计数据,目前在备案的特许人一共有9955家,备案信息也并非一成不变,根据公示数据显示撤销备案的情况也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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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做到合规经营,避免受到行政处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阶段商业特许经营领域(1)未按规定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2)在开展有关业务时,未满足“两店一年”条件;(3)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仍为特许人或潜在特许人所忽视的问题。


1、开放加盟前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条例》规定“两店一年”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帮助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能够直观地考察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经营状况等是否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该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2、及时且合规地做好特许经营备案

(1)首次备案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首次备案的时间点应为“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的,则需要提供《逾期备案说明书》对逾期备案情况进行说明。


(2)正确备案

根据条例第八条和商务部的“撤销备案”的事由,在此提示特许人正确备案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备案方式:《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备案机关: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需注意:《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即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处理跨省特许经营业务的备案工作。


仅在特许人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经营期间发生业务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3、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贯穿特许经营业务始终,特许人应当实时保证自己向商务主管部门及被特许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同时,请关注以下两个披露节点:


(1)合同签订前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即时间要求: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披露材料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2)特许经营业务开展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要求“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即按规定向主管部门进行年报,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在加盟成为连锁品牌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品牌方身份转为特许人后,一定要在关注合同风险的同时,注重行政合规,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本文作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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