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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技术性离婚”能否隔离债务? | 申浩视点

郁忠
2023.10.1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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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子


2023年8月15日,中国恒大集团(03333.HK,下称“恒大”)在发布的公告中,对丁玉梅的称呼从“许家印配偶”变成“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联人士的第三方”引起大众热议,因为根据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如果许家印与丁玉梅还未离婚,那么在关联关系中必须要披露他们的亲属关系。根据该公告的描述,许家印离婚的消息开始流传,并被质疑此举为“技术性离婚”,许家印与丁玉梅可藉此在财务上进行分割,以规避恒大与许家印的巨大债务问题。


据21世纪经济报道9月28日消息,一位公司治理领域的资深观察人士直指,许家印一边高喊口号以欺骗债权人,一边却已经与丁玉梅进行了“技术性离婚”。由于恒大通过“小红筹”架构在香港上市的的协议安排,此前恒大累计分红的900多亿中,由许家印、丁玉梅分别100%控制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离岸公司,通过恒大拿到了其中的大部分分红,并在出险前后转移到境外,而通过“技术性离婚”的操作最终落到“境外前妻”丁玉梅的口袋里。


抛开许家印离婚的真伪,这件存疑的事件却让“技术性离婚”频上热搜。一般公众认为 “技术性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非因感情确已破裂而协商一致的离婚,即以规避住房限购、禁业政策、股份减持规定、逃避债务等为目的而采取离婚的方式。


那么,许家印“技术性离婚”到底能不能实现债务隔离?对于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而言,个人或家庭财产隔离债务风险,在法律上有什么更好的方法?本文将聚焦于上述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二、许家印主要的债务类型


首先,我们要区分恒大的企业债务与许家印的个人债务,因为恒大是有限公司,许家印作为恒大股东,对恒大的企业债务,只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并不需要以其个人财产对恒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由于在实践中企业经营的复杂性,以及债权人对实现债权的安全性,通常会要求企业主提供足够的保证。所以,许家印作为民营企业的企业主,他的个人对外债务和其他企业主一样,主要是因为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具体有以下几种债务形式:


1.个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

当企业急需资金,而在其他途径无法获得借款的情况下,企业主个人很可能就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主将所得的款项,再以借款的形式转移给企业,以解决企业的临时资金需求。对于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一般情况下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所以许家印个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在法律上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没有什么疑问的。


2.个人向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借款

在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而企业又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企业主一般会选择向其他企业或朋友拆借资金,而这种情况由于是基于私人关系,所以借款的形式也各不相同,有些债权人会要求企业主的配偶一同签字,有些则比较随意,企业家个人签字即可。所以当债务无法清偿时,就涉及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如果借款协议有配偶签字,那么无疑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配偶签字,则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在配偶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的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借款的用途,如果借款用在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是用于企业经营并且企业经营所得也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即使配偶没有签字,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以个人财产为企业债务担保

这种情况是以企业作为借款人,并以企业主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企业主并不是直接的债务人,只有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企业主的担保物才用于偿还债务,它承担的是担保责任。作为担保物最多的是不动产及企业股权,在不动产或企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因此以夫妻共有的担保物清偿债务必然属于共同债务


4.以个人作为保证人为企业债务担保

在有些企业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债权人会要求企业主个人作为借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比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如果其对外担保并收取了相应的担保收益,并且这种担保收益又用于家庭生活,如企业主为企业提供保证担保,而该企业的经营所得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该担保之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双方都应当对该担保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企业的借贷提供担保,提供的是无偿担保,没有获得企业任何的担保收益,或者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并收取了相应的担保收益,但是该担保收益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上明显不符合成立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因此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之债。


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问题,按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若债权人或者以自己名义负债的,想要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应当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



三、许家印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许家印对外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要根据每笔债务的类型与具体情况才能确定,不能一概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认定的原则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将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上面所讲的债务类型,在许家印的对外债务中,必然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有一部分是其个人债务。



四、离婚协议能否隔离债务


许家印在债务缠身时选择离婚,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归丁玉梅所有,而对外债务则由许家印承担,这样的离婚协议是否能对抗许家印的债权人呢?也就是“技术性”离婚是否有实际作用呢?


我们先来参考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从该法律规定可知,当许家印的对外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即便许家印与丁玉梅的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丁玉梅所有,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丁玉梅主张债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的约定无法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那么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当许家印的对外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时,这样的离婚协议是否有对抗作用呢?许家印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约定归丁玉梅所有,实际上是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给了另一方。如果因为离婚协议这样的约定,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对许家印的债权,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作为许家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由此可见,“技术性离婚”也无法规避许家印的个人债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知在企业及企业主遭遇债务危机时,通过离婚是无法规避已经产生的债务的,无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企业主的个人债务,而唯一可能的作用是规避今后可能产生的更多债务问题。


本文作者: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郁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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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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